最具歷史與代表性,為臺灣唯一的綜合性仲裁機構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成立於民國(下同)44年9月5日,為臺灣第一家具有準司法功能的民間仲裁機構,也是臺灣唯一列名國際仲裁機構社群的機構,參與無數國際仲裁活動。本會為綜合性仲裁機構,不受限於行業仲裁;六十餘年秉持公平、公正與獨立的信念,不斷創新服務,累積擁有辦理國內外仲裁案件的豐富經驗,事件爭議類型包括工程、經貿、金融、服務、不動產、智產權、海事等,歷年來引起國內關注的臺灣基礎公共建設或外人來台投資等相關爭議等,都以本會為首選。

設有專為解決仲裁個案程序爭議的仲裁院

       為精進案件管理,提供當事人公正、專業及有效率的仲裁服務,本會參考主要國際仲裁機構的作法,於110年10月13日設立由23位外部專家組成且獨立運作的專責組織「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院」,藉以促進案件順利進行並提升仲裁程序的正當性,有助於減少案件進行的延宕及降低仲裁判斷被撤銷的機率,從而使當事人的紛爭儘快落幕。

依國際標準要求仲裁人倫理,公正、獨立辦理仲裁案件

       仲裁法第15條規定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辦理仲裁案件,並就可能的利益衝突應善盡告知義務。為貫徹該條意旨,本會自106年5月3日起參考「國際律師協會2014年國際仲裁利益衝突指引」(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14))與主要國際仲裁機構對有關仲裁人告知義務的實務運作模式,請仲裁人接受選任時,必須聲明其依據「仲裁法」第15條規定善盡告知義務,並願參考該指引,就任何「從當事人角度」可能對於其本人公正性及獨立性產生疑慮的情事進行告知。111年1月10日起再特別就仲裁人聲明書附表所例示22款情事,請仲裁人必須逐款閱讀,以示確已瞭解其意,這些作法在在突顯本會對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辦案的堅持。

引入案件管理會議強化仲裁效率及節省勞費

       為增進仲裁程序效率,本會引入國際仲裁實務上至關重要的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模式,參考主要國際仲裁機構的辦案規範為基礎架構,再輔以國人熟稔的訴訟實務,於108年9月公布「案件管理會議指導原則」,以協助仲裁庭更有效率地指揮仲裁程序,透過集中審理,有效管控仲裁程序的時程,以節省當事人及仲裁人時間及金錢成本,促進仲裁判斷的明確性及可預見性。

在法規組織資訊人才方面擁有最完整的仲裁服務資源,協助仲裁人辦理案件

  • 為建立專業且具公信力的仲裁人名冊,本會早於主管機關要求,於100年即已訂定「仲裁人登記審查辦法」,具體落實仲裁法第6條有關仲裁人「信望素孚」要件,凡登記列冊者,均需經過本會仲裁院依該辦法審查通過;

  • 為便利工程、金融爭議當事人選任合適仲裁人,本會由工程及金融專業委員會自仲裁人名冊中遴選有該類專長、經驗豐富、深受肯定人選,分別建立工程主任仲裁人推薦名冊及金融仲裁人名冊;

  • 設有案件管理組,專責辦理仲裁案件並利累積經驗,每案均由法學背景出身的案件管理人全程管理,適時提供當事人及仲裁人所需資訊;案件管理人不乏自英美等英語系國家一流大學法律學院卒業者,能以中英文雙語提供案件管理與諮詢服務;

  • 設有即時逐字筆錄機制,速記人員具有說打同步的技術能力,以文字重現詢問會實況,有利仲裁程序進行;

  • 致力推動仲裁研究及國際交流,持續累積精進仲裁專業與掌握最新仲裁資訊,為我國仲裁專業領域的重要推手之一;本會也是國內唯一有能力出版中英文仲裁專業期刊及定期舉辦國際仲裁研討會的仲裁機構。

完善仲裁規則,並適時研擬法規修正建議供政府採酌

       本會擁有眾多專精仲裁實務的法界人才,為配合國際仲裁趨勢脈動,就本會規則作適時的修正,並藉此引領國內仲裁實務進一步發展;本會更對我國仲裁法制的完善發展投入甚多,自設立以來持續主動適時研擬法規修正建議送請政府採酌並協助完成立法程序的傳統;基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公益精神,本會扮演良好社團法人角色的做法,即便在先進國家也屬少見,值得社會正面看待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