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促進糾紛解決替代機制發展補助辦法」

 

為鼓勵我國行政、司法官員積極參與國際糾紛解決替代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相關活動,鼓勵國內學者及博、碩士班研究生研究仲裁、調解等議題,促進訴訟外糾紛解決替代制度之發展,本會於本(104) 年 7 月 31 日第16屆第 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促進糾紛解決替代機制發展補助辦法」,即日起公布施行。

凡有意申請補助者,請參閱上述辦法向本會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02) 27078672分機12;或電郵 service@arbitration.org.tw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促進糾紛解決替代機制發展補助辦法

民國104 年 7 月 31 日
第16屆第 4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行政、司法官員積極參與國際糾紛解決替代機制學術活動;學者及博、碩士生致力糾紛解決替代機制研究,以促進制度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糾紛解決替代機制,包括仲裁、調解等機制。
本辦法所稱行政官員,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本辦法所稱司法官員,指各級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
本辦法所稱學者,指在國內各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國際糾紛解決替代活動,指由各國糾紛解決替代組織、學術機構或國際組織所舉辦,有關國際民商事仲裁等研討會、論壇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行政、司法官員參加國際糾紛解決替代活動,向本會申請補助,應於活動開始前,填具「參與國際糾紛解決替代活動補助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
行政、司法官員受本會邀請隨同參加或代表本會參加國際糾紛解決替代活動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四條
前條本會補助之費用,為報名費、交通費及生活費。
前項報名費所需金額,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由本會覈實支給。
第一項交通費,為台灣往返活動所在地之經濟艙等機票費用。
第一項生活費,為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金。其金額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標準支給。
本條補助費用之報支、核銷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比照政府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返國後三十日內檢附會議論文、資料、相關單據及「參與活動心得」(附件二),向本會一次辦理費用之撥付及核銷。
本會得將申請人撰寫之「參與活動心得」內容刊登於本會出版品。

第六條
本會核可參與國際糾紛解決替代活動補助後,如發現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申請人重複領取政府相關費用、未參加活動、活動中途退出或未全程參加等情形,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核可,不予核撥全部或一部費用。

第七條
為配合糾紛解決替代機制之研究發展需求,本會得視需要專案委請國內外學者、專家就糾紛解決替代機制之特定議題進行專案委託研究。

第八條
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主題、研究主持人、研究期間、研究內容及研究經費等具體內容,經依第十三條程序審查核可後,由本會與受委託人以訂立契約方式辦理。

第九條
學者撰寫與糾紛解決替代機制相關之學術論文,向本會申請補助出版,應填具「學術論文補助出版申請表」(附件三)並檢附出版資料向本會提出,經依第十三條程序審查核可後,由本會與申請人以訂立契約方式辦理。

第十條
國內各大學博、碩士研究生撰寫以糾紛解決替代機制為主題之學位論文,向本會申請補助,應填具「博、碩士學位論文補助申請表」(附件四)並檢附研究計畫等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
每名博士研究生之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每年度補助名額以五名為限;碩士研究生之補助金額為新台幣叁萬元,每年度補助名額以十名為限。

第十一條
前條申請之審查及補助金之撥付分二階段:申請人提出研究計畫經審查核可後,撥付補助金額之20%;申請人完成論文並通過口試並取得學位後,檢附論文影本(含電子檔)及學位證書影本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審查核可後,撥付其餘80%之補助金。

第十二條
第十條之學位論文,亦得依第九條規定另向本會申請補助出版。

第十三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申請及委託研究案,由秘書處初審,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核可。但國際糾紛解決替代活動補助案件,如時效不及時 ,得簽報理事長指定三位專業相關之常務理事書面審查同意後核可。

第十四條
本辦法每年度所需經費,優先由本會仲裁發展基金上一年度之孳息支應,經理事會通過後動支。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參與ADR活動補助申請表

附件二:參與ADR活動心得報告表

附件三:學術論文出版補助申請表

附件四:博碩士論文補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