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9月10日深圳市律師協會魏漢蛟監事長、韓俊副會長一行29人至本會交流座談,由理事長李復甸教授、常務理事李永然律師及監事李家慶律師共同接待。
李復甸理事長略述,中國早期文化中之「評價式調解」即仲裁制度思維。清末為去除不平等條約,光緒三十三年即已在商會設置仲裁,時稱公斷,處理涉外商事糾紛。到民國二年,北洋政府又訂立了商會公斷條例。民國四十四年政府順應商總呼籲,制定商務仲裁條例;嗣又為拓大仲裁適用範圍,於民國87年修正該條例為現行仲裁法,舉凡可和解之糾紛皆可循仲裁解決。
李永然常務理事補充道,本會為台灣歷史最悠久,涵蓋爭議類型最廣泛,更是最早與大陸仲裁機構合作與交流之單位。建置有由大陸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南京仲裁委員會、福州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及南昌仲裁委員會等機構推薦之陸籍仲裁員名冊供兩岸仲裁當事人參考。
李家慶監事續強調,藉深圳市律師協會在國際上之發展,兩會應相互經驗交流,以深化兩岸法界與仲裁界之友善情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