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本會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共同於本會台北會所舉辦「2018年兩岸仲裁人培訓」,計有大陸地區仲裁機構會務人員、律師及台灣地區仲裁人、律師、教授約70人參加。培訓課程在李復甸理事長與王承杰副主任兼秘書長致歡迎詞後展開。

依序主講者:

前大法官廖義男教授主講:「衡平判斷與民法上之情事變更、誠信原則,違約金酌減等之區隔」,最後並以誠信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及違約金之酌減,均為衡平當事人利益之重要指導規範,法官或仲裁人妥善運用此等原則,應可使當事人之法律紛爭獲得公平合理之解決,與大家共勉之。

東吳大學教授、理事法律事務所李念祖律師,則以提問式案例方式,與在座兩岸仲裁界人士分享其報告議題:「準據法之查明與涉外仲裁及律師在涉外仲裁程序中擔任代理人應注意之義務」。

最高法院鄭傑夫法官則從我司法實務面探討「外國仲裁判斷與大陸仲裁裁決之承認(認可)執行及仲裁文書送達」,並以台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判決意旨代結語:「美國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惟被告未應訴者,為保障其程序權,必以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美國域內對該被告為合法送達,或依臺灣法律上之協助在美國域外對該被告為送達,給予被告相當期間以準備行使防禦權,始得承認該美國確定判決於臺灣對被告之效力。…送達乃司法主權之展現及程序依據法庭地法之原則,自應依臺灣制定公布之法律或命令為協助送達,不得逕由美國法院依職權或由原告律師以郵送或直接交付在我國為送達。否則,即難認該美國法院訴訟程序開始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臺灣發生合法送達被告之效力,且不因於美國認對被告發生送達之效力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