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Scott M. Hadley為猶他州奧格登地區法院第二司法地區法官退休,經司法院安排,於108年8月20日上午參訪本會,由李復甸理事長、調解中心古嘉諄主席、蔡碧松副主席、林瑤副主席及調解中心講師等共同接待,就台灣目前ADR制度之發展及國內外調解制度之差異等進行交流,本會爭議調解中心並向其介紹中心之理念及課程之多元性,及就目前台灣調解制度之現況作出建議。Mr. Hadley法官經由本中心簡報後,對本會推展調解有更深入的了解,並深表肯定,認為台灣制定調解專法有其必要性,也建議台灣律師應該在各式合約中以ADR作為爭議解決方式。

▲Hadley法官(右二)與本會李復甸理事長(左二)及古嘉諄主席(左一)等人交流座談

▲本會致贈Hadley法官古典詩詞郵票及本會出版品作為紀念

▲與Hadley法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