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自本(109)年元月爆發以來,伴隨著人類的移動,已席捲全球,無一國家倖免。值此全球共同防疫抗疫的特別時期,本會衷心期盼疫情能夠早日結束,讓生活及產業活動回到正常的作息。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已為產業活動添增更多原先所未預想到的不穩定性及不確定性,進而產生更多不同型態的糾紛。當事人若能透過友好協商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而消弭糾紛,各方都應樂見其成;如仍無法達成而必須由第三者協助解決,除了一般所熟悉的訴訟程序,有專家著力處理的仲裁及調解程序,也是紛爭解決的重要機制。

  特別於目前的時機,仲裁及調解在法定時間及效率上的要求,對出自疫情而有紛爭的產業而言,更有及時雨的功能,不會讓糾紛解決過程的不確定性,另再拖累產業活動,值得多予使用。以下是本會就仲裁解決商業紛爭有關時程若干規定的提醒、如何利用本會解決境外糾紛、以及兼顧疫情與避免程序延宕的作法,敬供各界參考。

  第一,在仲裁程序的進行方面,我國仲裁法第36條訂有簡易仲裁程序的相關規定,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定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係由獨任仲裁人依仲裁機構所定的簡易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本會規則第六章相關條文即圍繞迅速有效而設計,以達到原則於三個月內作成判斷書的目標,甚至可能於更短的期限內作成。

  第二,在仲裁判斷的執行方面,仲裁法第37條第2項但書規定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或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只要經由當事人雙方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對於有金錢或動產給付糾紛的當事人,應把握運用該項但書規定。

  第三,在協助解決境外糾紛方面,如仲裁判斷的執行地在台灣以外地區,請多利用本會在香港設立的國際仲裁中心以及為之特別訂定的仲裁規則,該中心作成的判斷將適用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規範,可在世界各地163個國家或地區執行。

  第四,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把預防群聚感染列為推動的重點,本會配合政府政策,已陸續實施各項防疫措施。另本會已啟動分流辦公,案件管理同仁遠距工作實績顯示,本會有能力以包括電郵傳送書狀、召開電話或視訊會議等電子化方式管理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不致因疫情受到延宕,當事人可放心選擇本會進行仲裁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