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本(109)年11月20日上午舉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廣泛聽取各界指教,作為進一步修正的參考。

       公聽會由本會理事長並兼仲裁法修正草案專案小組共同召集人李復甸主持,專案小組共同召集人李念祖、委員孔繁琦、趙梅君、林瑤、許耀明、吳從周、顏玉明出席,委員馬若梅透過視訊全程參與。兩位共同召集人致詞後,與會人員並就草案內容提供意見。

       李理事長致詞時感謝各界關心仲裁機制發展的人士出席,並介紹修正草案專案小組所網羅分別具有留學德、法、美、英等國學術背景與仲裁實務經驗豐富的專家。他表示,修正草案歷時三年、近30次的開會研議,有時甚至整天不間斷的討論而完成草案初稿,心中百感交集,雖有嫁女兒之感,但仍希望大家能多給予指點,讓草案能更完善的向主管機關及立法院提出。

       李理事長指出,國際上各個國家陸續修正、更新其相關仲裁法律,促使仲裁程序進行更為順利,吸引到國際的認可,進而帶動國家經貿活動的活絡發展。鑑於目前全世界有83個國家、116個地區的仲裁法係「參照」1985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模範法」(下稱模範法)或2006年修正版本,而我國現行仲裁法雖於民國87年號「參考」1985年模範法及各先進國家立法例為藍本而成,但在體例編排及條文內容,與模範法實有相當落差,尤其經過20多年後,漸漸無法滿足國際仲裁實務需求,我國的仲裁環境不可能獨立於世界之外。他並向大家說明,民國50年公布施行的商務仲裁條例或87年公布施行的仲裁法,皆由本會自主發起撰擬,供主管機關推動採用,承襲此一傳統,本會延續初衷,盼能讓台灣仲裁機制在無違我國法制體系與特色下,又能迎合國際仲裁的發展模式,因此乃有將2006年模範法逐條落實於本次草案中。

       共同召集人李念祖名譽理事長,則從立法技術上有關條序與文字等考量,以「採用Model Law而現行法所無之制度」、「我國仲裁法值得保留之特殊規定」、「草案新增部分-新興議題」與「仲裁法修法一個基本問題-撤銷仲裁判斷與拒絕承認仲裁判斷」等四個面向,向出席人員簡報草案的內容。

        與會人員對本會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給予肯定,也不吝提供指正。本會將儘快彙整各界對草案的口頭及書面建議,交由專案小組研議,以最快時間完成草案2.0精進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