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在去(109)年底作成Halliburton Company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一案之判決後,在國際仲裁界引起熱烈討論。有鑑於其見解對仲裁人揭露義務與應否迴避等面向均有重大意涵,本會於今(110)年6月1日以該案例探討仲裁人告知義務舉辦線上仲裁人倫理規範研討會。

本會李復甸理事長致詞表示,仲裁人是仲裁的決定要素,除了仲裁人的能力與專業外,仲裁人的公平與公正性更攸關仲裁機制的良寙;而仲裁人的揭露義務與應否迴避則是仲裁人公平與公正的具體展現。

研討會由古登美教授主持,共分兩個場次,第一場次由黃璽麟律師主講「該判決對仲裁人揭露義務的意涵探討」,林輝煌教授、陳希佳律師與談。在Halliburton乙案中,同一仲裁人在前後兩件原因事實相同,且同一當事人在該兩案都參與的情況下,先後接受選定。該仲裁人在後案有揭露其在前案擔任仲裁人,他是否在前案也應揭露其在後案受選定一事?又此等揭露與保密義務之間的衝突應該如何調和?此即為一重要倫理問題。本場次講者及與談人先後分析案情,並說明英國最高法院認為此等情況應予揭露,蓋此等情況可能使一造當事人就同樣的案情有更多陳述案件的機會,進而造成當事人間不對等的情形。講者及與談人亦藉此案呼籲仲裁人應盡量就可能引起利益衝突的情況予以揭露,讓兩造當事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同時也進一步強調,無論在我國或國際仲裁實務,均認為仲裁人揭露事項並不代表其必須迴避,兩者宜加以區分。

第二場次則由趙梅君律師主講「本會仲裁人聲明書『告知』義務條款評析」,由朱麗容律師、李家慶律師與談。本場次先解說了本會現行版本仲裁人聲明書納入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下稱「IBA」)「國際仲裁利益衝突指引」(Guidelines on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規範的源起,顯示本會對仲裁人倫理之重視,以及接軌國際實務的努力。接著探討聲明書與現行仲裁法之間的關聯、違背聲明書的法律效果以及建議本會仲裁人聲明書的改進方向等。

兩場次的報告及與談結束後,開放參與人士發問,他們與講者、與談人就如何提升我國仲裁人的倫理意識與揭露技巧、仲裁機構與法院對Halliburton案的揭露與迴避的決定是否有不同的看法、仲裁人若因保密義務而無法揭露某些潛在的利益衝突情形應如何處理等,相互交換意見。研討會最後在熱烈的氣氛中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