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李復甸理事長偕仲裁法修正草案專案小組共同召集人李念祖名譽理事長、范光群顧問、孔繁琦理事等人,於本(110)年9月7日下午拜會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說明本會已草擬完成仲裁法修正草案並提交政府參考。該部法律事務司鍾瑞蘭司長等人在場陪同。

本會版仲裁法修正草案已於本年7月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草案計10章共70條。李理事長表示,本次修正草案係本會繼民國50年催生商務仲裁條例及87年修正商務仲裁條例為仲裁法之先例,基於社會責任及延續會務傳統而向政府提出。

李理事長指出,現行仲裁法施行迄今已近25年,當初雖係參考1985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模範法」(下稱模範法)及當時各先進國家立法例,但並未隨2006年模範法修正後所帶動之國際仲裁變化而作修正,致有學者研究認我與越南、印尼及中國大陸同被歸類為亞太地區僅剩的非模範法法域。此不僅不利我國廠商在與外商洽議經貿合約時,爭取以我國為仲裁地,而需舟車勞頓與花費大量時間與金錢至他國解決紛爭;也扼殺了我國法界人士銜接國際法律實務之機會,有礙法治教育的發展。

李共同召集人等人補充說,本次草案條序體例依循模範法為整體基本架構,部分並兼顧我國現行法制特色。全盤採用模範法標準後,在修法政策目標上應可達到與國際社會接軌,成為採用模範法國家,藉此解決無法加入紐約公約之缺憾,有利臺灣作成的仲裁判斷於國際社會接受度。同時透過此次修正,一併解決我國仲裁實務上有關仲裁人資格與迴避、撤銷仲裁判斷審級、外國仲裁判斷定義、仲裁機構自治權等爭議問題。

法務部蔡部長除感謝本會主動積極推動仲裁法修正所作的努力,並表示只要能符合國際潮流、與世界同步,該部樂意推動修法,並盼本會就後續修法相關作業程序能持續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