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場次主題「工程施作與國際工程慣例」於8月4日舉行。李復甸理事長於致詞時以「法源與FIDIC」特別指出裁判中引用FIDIC條款,顯不屬於民法第一條的法律、習慣或是法理等法源,以此問題拋磚引玉供研討會關注討論。李理事長提及本會仲裁法修法草案中,將聯合國模範法第28條第一項放入草案,仲裁當事人得約定法律或是條規為準據法,如FIDIC、UCP、INCOTERMS等即為條規,以尊重當事人自治、符合國際仲裁趨勢。

    本場次主持人為本會工程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孔繁琦律師,積極參與風電產業開發及關注相關問題。主講人前台灣電力公司營運處處長張劉國,以其親身參與第一階段離岸風力發電的親身經歷,解析台灣離岸風電發展各種因地制宜的挑戰及工程順利推動的關鍵項目,並以照片及影片說明海上工程施作的專業及相關面相等實務問題;第二場主講人顏玉明教授說明海事工程契約因其特性而必須擬定及考量的條款,並分析如何適用FIDIC範本的條款,其亦呼籲台灣法規面應該與時俱進,以便減輕海事工程執行面工程耗費及縮短期程。

    與談人邀請黃海寧律師、陳伯翰法務長、陳黛齡律師、陳禎珍經理及蕭偉松律師,分就法律面及實務面,分享參與離岸風電工程契約擬定及工程施作可能產生的履約爭議;蕭律師並點出目前離岸風電工程契約大都因外商堅持而約定外國法為準據法,期待離岸風電發展第三階段得考慮適用臺灣法律並在臺灣仲裁。

▼與談人黃海寧律師(左)及陳伯翰法務長(右)

    與會人員大都認為,離岸風電的工程合約目前多以FIDIC合約為基礎,惟FIDIC 所推出各種工程契約範本有其不同適用情況、特性,雙方在議約時都應詳加斟酌考量相關重要條款,於履約時亦應孰悉各約款規定內容,建立完整合約管理機制以順利履行合約。

▼本場次主持人、報告人及與談人合影 (左起張劉國處長、顏玉明營運長、孔繁琦律師、陳黛齡律師、陳禎珍經里、蕭偉松律師)

 

    第四場次主題「跨契約性議題及爭議解決」於8月11日舉行,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名譽理事長、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李念祖律師主持。第一子題「再生能源電能購售之跨契約議題探索」,主講人謝礎安律師以企業購售電合約與台電電能購售契約為主軸,說明兩者跨契約轉換的相關操作問題及規定。第二子題「離岸風電爭議解決」,主講人陳希佳律師深入說明離岸風電產業所可能涉及的契約、爭議解決程序要點及國際間常見仲裁機構比較。

    本場次與談人黃裕凱教授、倪伯萱律師、郭厚志資深顧問、陳鵬光律師及黃俊凱律師,皆以其參與離岸風電契約法律面及實務面的經驗,分享可能面臨的問題及爭議解決機制。綜合報告人和與談人意見,國內離岸風電業雖已發展十年,惟基礎仍屬不足,如何在各層契約作好風險管理,值得企業在簽約前詳加考量;以目前來看,即使以台灣法律為準據法、建設及運維地點位於台灣,但多數外資開發商仍堅持約定於國外仲裁,形同提高爭議解決門檻,無形中增加國內離岸風電產業發展的困難。在離岸風電產業推展國產化任務的同時,相關的法律服務產業是否也可以「國產化」,台灣仲裁機構國際化程度是否足夠?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均需要各層次專業人才共同投入。

▲本場次主持人、報告人及與談人合影 (左起陳希佳律師、郭厚志資深顧問、李念祖律師、陳鵬光律師、黃俊凱律師、謝礎安律師、黃裕凱教授)

    本系列研討會議,不論在律師界、仲裁人或業界,均獲得廣大迴響。主辦單位期望國內律師及仲裁人持續關心此項國內重大能源開發的相關問題,並謀求解決之道;同時也希望透過政府與民間的努力,讓包括離岸風電在內的再生能源開發運維等相關的契約履行的爭議,可以在台灣解決,以協助強化我國離岸風電發展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