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臺灣仲裁週今日進行三場研討會,分別於本會台北會所、花蓮縣政府衛生局舉行,有關各場次研討會主題及進行情況如下:

「仲裁協議之效力是否及於非締約之第三人:以臺灣離岸風電開發運維之特設機構(SPV)為例」

本場次由全國律師公會陳理事長彥希與本會李理事長復甸致詞後,即由最高法院前法官鄭傑夫先生主持。主持人表示,為配合全球溫室氣體減量,政府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力發電作為減碳主力措施。然而,離岸風力發電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所牽涉當事人及法律關係比陸上風力發電更錯綜複雜。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間為解決爭議所約定之處理程序,依契約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本不生效力。但離岸風力發電事業,經常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實有集團解決爭議之必要,因此如何使仲裁協議效力及於非協議之第三人?第三人參加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組織應否變更?仲裁判斷對於第三人,如何強制執行?如何保障第三人程序利益?因為中華民國的法律並無相關規定,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有更多法理基礎為依據。

報告人MS Kyongwha Chung (Covington & Burling)律師,從離岸風電工程架構圖提出如何透過不同機制讓非締約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離岸風電是一個非常大的工程專案,不同的投資者會組成控股公司,然後又再成立一家SPV;SPV會去跟很多的供應商互動,而與供應商間的契約也會涉及到非常多台灣或非台灣的廠商。既然有這多的參與者,就可能發生問題,也會產生不同的風險。又因為彼此的契約可能互相重疊,所以在仲裁當中會引起協調方面的爭議。這時要如何確保在仲裁協議以外的相關第三方也進入仲裁,或者相關的爭議可以有效整合解決,以避免片面或互相衝突的仲裁判斷。MS Chung 分別以國際仲裁上的法律機制,國內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所允許的程序機制三個面向探討參加仲裁及仲裁合併,讓仲裁協議的效力以可以及於第三方。

與談人黃璽麟律師,聚焦第三人是指沒有在仲裁協議上簽名的第三人。該當事人可否開啟該仲裁協議所約定的仲裁程序?是否可以被強制參加仲裁程序?另外,非仲裁判斷的當事人,可否被聲請強制執行?或聲請執行該仲裁判斷?仲裁協議之效力會拘束那些人,是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這些都沒有一定的答案,完全都是case by case,供與會者思考。

與談人陳鵬光律師,則聚焦審判排除效,擴張可以提出妨訴抗辯的人,有仲裁擴張協議之效力及於第三人之需求情形及在我國現行法律況況下,有關仲裁協議常用的論理工具適用情況。同時,陳律師也贊成黃律師的看法,有關審視仲裁參加或合併之適法性問題,真的是case by case。

與談人郭厚志資深顧問則表示,仲裁協議是一個契約,應該只有拘束簽署我跟你;有沒有可能拘束他?協會今天設計這個題目,就是要提醒大家,仲裁庭原則上只對簽署仲裁協議的人發生管轄拘束力,例外的情況,依照仲裁法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非簽署仲裁協議之人也有可能是變成仲裁進行當中的一造。

本次研討會吸引線上與實體約八十餘人參加。

「仲裁協議之效力是否及於非締約之第三人:以臺灣離岸風電開發運維之特設機構(SPV)為例」,主持人鄭傑夫先生於研討會結束後與黃璽麟律師(左一)、陳鵬光律師(右二)及郭厚志資深顧問(右一)合影留念。

Party-appointed Exper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國際仲裁中當事人指定的專家證人)」研討會

「Party-appointed Exper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國際仲裁中當事人指定的專家證人)」研討會,由ICC YAAF、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臺灣支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共同主辦。

研討會首先由台灣大學法律系沈冠伶教授就國內法制部分,即商業事件法中所增設的專家證人的規範作一介紹,同時援引英國民事訴訟規則中的相關規定供作參考。另外,沈教授也分享其曾於一台灣仲裁判斷於香港聲請執行,為一方當事人聘為專家證人的自身經驗。

就國際仲裁實務,講者包括Mr. Chris Clark (Ankura Consulting, APAC), Mr. David Holloway (Barrister, Outer Temple Chambers) 及 Mr. Glenn Haley (CIArb East Asia Branch, Regional – non-PRC Chair, Bryan Cave Leighton Paisner LLP (Hong Kong)),分別從專家證人、仲裁庭及代理人的觀點進行與談。
Mr. Clark與談內容著重於工程遲延爭議的範疇。他提及,若欲聘請專家證人,主要需考量其專業、提供的文件、事實範圍與費用等不同面向,並具體提出專家證人於實務上程序進行的方式。他亦對專家證人程序進行中的”Hot Tubbing”加以介紹,以及其形式上偏向交叉詰問模式的改變。Mr. Haley則以仲裁庭的角度,首先辨明由當事人指定(傳統上為英美法系)與由仲裁庭指定(傳統上為大陸法系)專家證人的不同,並說明當今國際仲裁實務則將兩者結合。於Mr. Haley的與談內容,他著重討論專家證人的公正性;而目前國際上就該部分僅有軟法的規定,例如IBA Rules, IBA Guidelines and CIArb protocol;他認為仲裁庭於斟酌專家證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時,得將公正性與獨立性併予考量。而Mr. Holloway與談表示,他建議從代理人的角度慎選專家證人,並且應審慎拿捏專家證人與代理人間團隊合作之間的關係。他也具體論及於聽證程序中,如何協助專家證人準備,及交叉詰問時應避免開放式的問題、過於激進等注意事項。

沈冠伶特聘教授

ICC YAAF北美代表張詩芸律師(左側)、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臺灣支會會長陳希佳律師(右側)

「政府採購與仲裁」

該場在花蓮縣政府衛生局舉行的研討會,吸引縣府同仁、廠商、學者專家約150人參加。

研討會先由副縣長顏新章致歡迎詞,花蓮律師公會理事長許正次、本會秘書長陳世杰分別代表主協辦單位致詞。隨後在許理事長主持下進行報告和與談。報告人吳詩敏律師以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二項先調後仲機制為題作介紹。

吳律師從該機制的修法歷程及理由、法定要件、機關和廠商如何因應或看待該機制、行政院工程會所訂有益該機制的條款、依該項聲請仲裁時應留意哪些事項、機關常見疑問、其他單位就該機制的建議等重點先後作精彩的說明。她歸結指出,花蓮縣政府採購案可能適用先調後仲機制者不少,並盼律師同道多關注仲裁的發展。

隨後,國立東華大學副校長徐輝明、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謝至和、華嚴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淳良律師分別從工程實務、申訴會的功能和角色、先調後仲的仲裁範圍等面向提出與談意見。研討會最後在綜合座談中圓滿結束。

「政府採購與仲裁」賴淳良律師、許正次理事長、陳世杰秘書長、吳詩敏律師、謝至和執行秘書(由左至右)於會後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