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週系列研討會10月6日共有五場,分別在台北、桃園、新竹以實體及線上混合方式進行。

「工程爭議案例解析及解決方式」研討會

由桃園市政府、桃園律師公會、宜蘭律師公會、開南大學法律學院、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共同主辦「工程爭議案例解析及解決方式」研討會,上午在開南大學舉行,桃園律師公會丁俊和理事長、桃園市政府李憲明副市長、開南大學顏志光董事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李復甸理事長及宜蘭律師公會吳錫銘常監分別代表主辦單位致詞。桃園市政府各局處同仁、律師及業界人士約70位參加。

本研討會由前桃園市副市長王明德博士主持,謝定亞教授、顏玉明教授及紀亙彥律師分就展延工期及逾期罰款、計價付款及公共工程契約情事變更有關物價調整等工程爭議,以案例作深入淺出的解析;蕭偉松律師最後說明工程爭議各種解決方式特色及優缺點,其表示工程爭議解決是在尋求「最佳解」,而非「正確解」,能在「適當的時間點」求得「最佳解」而使雙方得共同完成工程,才是符合「最大經濟效益」的爭議解決方式。尤其DB在爭議解決方式中是「預防醫學」的概念,在國際上是重要解決爭議的機制,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已經建置完善,對大型營建工程是相當適切的爭議解決機制。

▲主辦單位與主持人及報告人合影

 

「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與仲裁

上午在本會會議室以實體及線上並行方式舉辦「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與仲裁」,基隆律師公會蔡志揚理事長及本會李永然常務理事分別代表主辦單位致詞。蔡理事長表示都更危老案件除在基隆有大幅成長,是公會會員想了解的議題,本會李常務理事致詞時表示,不動產老舊建築物如何更新及改善,是時下最熱門的議題,此等事務的推動最擔心時間冗長,與仲裁講求經濟快速的特性,兩者如何結合是相當值得探究。

兼具報告人身分的蔡理事長說明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適合仲裁的爭議及案例。他表示都更及危老爭議具專業性,仲裁有仲裁人專業的特性,以仲裁程序解決較訴訟更有效益。蘇南教授與談時重申都更危老合建契約標的大,履約期間長,如能於合約中訂好仲裁或調解等ADR爭議解決機制,更能吸引資訊弱勢的地主及都更戶。另一與談人陳宜鴻律師點出都更合建契約訂定及履行容易發生爭議之處,就應於合建契約約定之條款提出建議,尤其呼籲應於契約中約定合適的仲裁條款。

▲(左起)主持人李永然律師、報告人蔡志揚律師、與談人蘇南教授、陳宜鴻律師

 

調解實務與展望研討會

本場次下午由台北市爭端解決研究協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及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共同舉辦。

李復甸理事長致詞時表示,從調解的歷史緣由可知,調解是中國傳統的一項特點,遠從周代開始,禮記中就有記載,在周代的官制裡是一個官吏,從地方到中央,都有設置調解的機制。直到了明朝,洪武皇帝因是從民間出身,他深知民眾一旦發生糾紛要到官府去處理,將會受到很大的折磨,所以他強烈主張要減輕到官府訴訟的程序,要求一般的民眾多用調解來解決問題,遂在每一個城鎮外設立一個場所,稱作「申明亭」。民眾若有了糾紛,不要到官衙,就到「申明亭」去談。雙方不失顏面,又能解決糾紛。直到清代也是特別強調民間不要爭訟,要用調解來解決。

在現今,不論是評價式調解或是促進式調解,最重要的是調解結論要雙方心悅誠服、開心的接受。仲裁協會和臺北市爭端解決研究協會累積了不少的個案,期待透過調解經驗的分享,希望大家收穫滿滿。

第一場次主題為「調解經驗分享」由李兆環律師主持,首先邀請鄭牧民醫師以「醫療經驗分享-從醫預法出發」為題,並以自身擔任牙醫師公會醫事委員會主委的經驗,接觸近200件個案中,從中分析醫療糾紛的處理流程及在各階段有何困難之處,以及如何運用調解來解決爭議。

李正雄調解委員則是分享家事調解經驗,李調委指出擔任家事調解的一個重要心法,就是同理心,表現善意、感同身受;要尊重當事人的想法,理解當事人的需求,接納雙方不同的感受、焦慮及觀點。即使自己的見解與該方衝突,仍需同理接納。在溝通的過程,當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從當事人的立場出發,用當事人的角度思考。調解人要先放下身段,無條件地接納,才能贏得當事人的信賴;先同理當事人,才能期待獲得當事人的認同。

第二場次主題為「調解立法及政策探討」,由蘇隆惠教授主持。首先由陳希佳律師介紹司法院研議中的調解基本法草案詳細說明調解基本法草案的條文架構、各章節重點以及比較現行主要行政型調解、調處等規定。陳律師並指出其中有關消極資格的制訂與否及收費標準等條文,歧異甚大,還待各方討論。

李詩應醫師則是分享「同儕調解」,說明融合式調解是源自日本IHM混合式調解,兼具問題解決及治療型調解之理論與技巧。性質上屬於同儕調解,可運用在多重目的不同場合之教育、爭議及事故之預防,可防免不必要之訴訟。同儕調解最適用於醫療及教育機構,他並介紹加拿大及芬蘭同儕調解的教育機構經驗,而在台灣,同儕支援是在醫預法第11條的員工關懷,醫院大致有雛型,尚待發展系統性的模型。

 

▲李復甸理事長致詞

▲綜合座談

 

「專利紛爭與國際商務仲裁」研討會

本場次下午假新竹科學園區集思竹科會議中心-愛因斯坦廳,由本會與新竹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共同舉辦,採實體及線上會議方式進行。本場次活動特別邀請陳在方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劉尚志博士(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李宛珍律師(新竹律師公會常務理事) 分別擔任主講人、與談人及主持人。講座開場由許民憲律師(新竹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張智宏律師(苗栗律師公會理事長)擔任致詞貴賓。本場次演講主題由主講人陳在方教授介紹目前國際仲裁處理專利紛爭之機制並提供若干策略上之建議,供執業律師及企業之決策人士參考;與談人劉尚志博士則以其曾擔任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顧問的經驗,說明新加坡政府解決國際智慧財產權紛爭的做法,除成立智慧財產權法庭,並推出「促進智慧財產權調解計畫」,可作為臺灣未來處理智財糾紛及推展IP(Intellectual Property)仲裁之借鏡。

▲(左起) 李宛珍律師、陳在方教授、劉尚志博士、張智宏律師、許民憲律師

 

仲裁實戰致勝之道—與仲裁實務名家座談

本場次由台北律師公會民事程序法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及本會共同主辦,下午於台北律師公會以實體與線上並行方式舉行。

座談會先由台北律師公會范瑞華理事長及本會李復甸理事長開場致詞,民事程序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良駿律師擔任主持人,並邀請本會仲裁院范光群院長、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姚乃嘉教授及理律法律事務所李家慶律師三位仲裁實務名家以實務觀點,就仲裁實務上,如何選任仲裁人,乃至如何掌握仲裁制度之特性、如何提升說服技巧等,分享經驗。

范院長首先指出,仲裁與訴訟的不同,並強調仲裁可自己選任仲裁人,如何選仲裁人是一個最關鍵性的程序;仲裁協議可約定仲裁的程序而訴訟則需依訴訟法進行;仲裁可明示合意適用衡平原則,訴訟則否;仲裁不公開,仲裁最多九個月就要作出判斷,沒有上訴的制度,顯見仲裁快速解決紛爭的特色為現今工商界所需。而涉及專業性的紛爭,過去都由法官來判,但法官不可能對各個專業領域都是專家,所以常會發生外行人辦內行事的問題,而仲裁透過選任仲裁人,可以解除前述弊病。

在處理仲裁事件有無特別的說服技巧?姚教授認為,在法院重視書面審理,所以撰寫書狀很重要,但在仲裁中,言詞辯論中表達能力非常重要,因為每次開詢問會通常都要一至二個鐘頭,基本上都是雙方當事人在作攻防,所以若能對案情的重點、數據等用口語簡單扼要論述清楚,對仲裁人的判斷是很有幫助的。李律師則認為,於訴訟中,應著重法律面說服法官,但於仲裁中代理人應充分應用詢問會時間,將案情等敍述清楚,應著重爭議之專業性並以PPT等方式提綱挈領陳述。

范院長指出,不論仲裁或訴訟,重點都是在以情理法說服裁判者。不外乎以書狀及言詞辯論說服,二者同等重要。依法官的養成背景,容易偏重法,故以法理說服為主,對於不是受法律師訓練的仲裁人,則應著重情理方面說服,律師代理人應注意到此差異,分配以情理法說服的比重,用心之後則可知其中奧妙。

有關選任仲裁人方面,李律師表示,除要選任獨立、公正之仲裁人外,其專業性、年齡及經驗等亦應納入考量,選任適當的仲裁人,使爭端可快速解決,爭議解決後,工程可很快繼續推動,則為雙贏。姚教授則鑑於工程案件之複雜性,建議選任具有專業背景且有經驗者擔任仲裁人。

至於仲裁庭評議,范院長認為都有實質評議,仲裁人互相溝通,在溝通中互相說服,經驗中,仲裁人皆可理性溝通,且對評議準備得愈充分的仲裁人,對評議的結果愈具有影響力。姚教授的經驗是,仲裁庭於每次召開詢問會前皆會先進行討論、交換意見,於評議時即已有相當共識,評議只是對結論稍作微調。李律師則認為評議時,仲裁人就每個爭議逐項討論進行評議,但在仲裁人意見不同時,則以過半數決議,此時主任仲裁人則是關鍵。

座談會最後,由與會者提問,姚教授特別說明,當事人徵詢其擔任仲裁人意願時,僅止於瞭解仲裁爭議的類型、本質即可確認自己適不適合擔任仲裁人。范院長則認為應從自己是否適合擔任該案件之仲裁人的觀點來看,且不應與當事人更進一步討論案情,這是擔任仲裁人應謹守的份際。

最後,主持人謝律師表示,經過三位與談人無私的分享後,讓與會者收穫頗多,仲裁知識及經驗可以往下傳承,並讓仲裁制度可以好好運用,有效地幫當事人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