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臺灣仲裁週今天在本會舉辦兩場分別以「元宇宙與仲裁」、「或訴或仲:一造為政府之重大訴訟或仲裁事件之比較分析」為主題的研討會。

「元宇宙與仲裁」研討會。

本場次研討會由台灣金融科技協會與本會上午共同舉辦。台灣金融科技協會蔡玉玲理事長於致詞中表示,元宇宙是現在非常火熱的議題。本研討會跳脫元宇宙的機會、元宇宙帶來各領域的改變,而大家在著重關心參與元宇宙越來越多的時候,當糾紛發生,應該採取甚麼樣的紛爭解決機制較為妥適,這種無國界、去中心化的交易行為,對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又帶來了挑戰。

本會李復甸理事長也於致詞中表示,仲裁跟網路的發展已有一段時間,更因疫情變成一個不可逆轉的新趨勢,他並舉大陸廣州仲裁委員會因應民間借貸公司大量的消費借貸關係而發展出一套透過區塊鍊連結的網路仲裁程式為例,只是大陸法院並不承認透過該種模式作出之仲裁判斷書。即使現在因為COVID-19關係,很多仲裁庭開會採網路進行,但不可否認尚存在一些技術上問題有待克服,或當沉浸在元宇宙的更新的科技環境裡,也許就沒這些問題了。

報告人國立臺灣台大學法律學系楊岳平副教授,以元宇宙的技術內涵,由傳統網路技術出發,結合分散式帳本技術,再到智慧合約,以及包括非同質化資產,以群眾爭端解決機制為例,探討元宇宙的替代爭端解決機制與仲裁法制。虛擬世界強調是去中心化,去國家化,因群眾爭端解決機制不強制要求仲裁人須依法決定,亦不要求仲裁人須具備一定專業,且單純基於多數決的決定,倘又不需附理由等,他認為群眾爭端解決機制並非仲裁。

報告人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林俊宏所長認為,因為網際網路及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加上COVID-19疫情發展之影響,虛擬世界及元宇宙之多元化經濟模式,加速線上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ODR)的發展。林所長認為,線上仲裁是一種全新的爭端解決模式,應特別加強對網路環境設備的投入包過建立完善的電子郵件系統、線上平台系統、視訊會議系統、線上交談系統及電子檔案管理系統、電子化數據加密與電子簽名等技術,使線上仲裁系統達到簡便、可信度高、專業的要求,以保證公正、快速解決爭端。

與談人尚澄法律事務所蔡昆洲主持律師以其最近應邀到日本考察機會與日方交換有關虛擬貨幣的爭議解決發展的例子表示,日本最近修法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所必須提供爭端解決的特殊機制,並在原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外,增加了非常多的新的爭端解決機制,但無論新舊都是採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ADR)。

與談人理律法律事務所熊全迪律師說,想像除了吃飯,睡覺,所有一切行為都可能發生在元宇宙這個場域,因此它會產生的法律問題應該不會僅僅限制在兩位報告人所談及的內容。到底甚麼是元宇宙,我們要有多少的ADR來解決在元宇宙發生的問題,而且元宇宙應該不會是只有一個元宇宙,未來與實然面的發展又會是如何,值得大家關注。

報告及與談結束後問答時間,主持人並就國家司法制度、私人仲裁制度及元宇宙的紛爭替代解決機制間的關係廣泛討論。

楊岳平副教授(左一)、蔡玉玲理事長、李復甸理事長、蔡昆洲律師(右二)、熊全迪律師(右一)

「或訴或仲:一造為政府之重大訴訟或仲裁事件之比較分析」研討會

仲裁週最後一場研討會下午在本會舉行,安排在法律經濟學研究著有聲譽的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院長謝哲勝教授,就本會委託該校的研究計畫內容作期末報告,主題:“或訴或仲:一造為政府之重大訴訟或仲裁事件之比較分析”。

報告前,主持人、也是資深仲裁人的邱雅文律師並就我國仲裁制度的停滯不前表示憂心,他認為這與仲裁品質、仲裁收費太低有關,而另一個面向是仲裁判斷理由的嚴謹充足正確性的問題,他很高興看到中華仲裁院的設立,相信該一品質把關機制對我國仲裁制度的發展會有積極有效的提昇功能。

謝院長在報告中先後就研究案的研究動機和方法仲裁制度與訴訟制度之法律經濟分析(文獻調查法)、訴訟與仲裁成本和效益之實證統計成果、各種公共工程紛爭解決機制之問卷調查成果、各種公共工程紛爭解決機制之深度訪談成果、理論與我國經驗之異同、驗證其原因、結論與展望等作扼要說明。研究報告結論指出下列幾點:

●公共工程契約爭議於發生履約爭議時,若僅將視野限縮於仲裁與訴訟中,不論就理論或者實證分析之結果而言,皆可得出仲裁是較訴訟更具效率且具有優勢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結論。

●事前預防與多元爭端解決機制的建構,就是我國公共工程爭議的現況,故公共工程爭議如再僅以「或訴或仲」之角度觀之,將與我國公共工程契約真實情形嚴重脫節,又如欲改善公共工程仲裁案件下降之現象,「仲裁」制度是必須要重新審視其自身定位後進行調整,才可能重新再多元之紛爭解決機制中重新脫穎而出,這就是仲裁制度未來勢必要思索之問題。

●對於仲裁的評價,政府機關和民間單位確有不少分歧,但至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了消除政府機關的「疑慮」近年來對於仲裁制度之努力與貢獻,各界有目共睹,亦給予高度正面之評價。

●建議:一、對內,可透過講座等方式加強仲裁人倫理、專業訓練;仲裁程序上可斟酌對於時間與費用調整,進而拉近與其他紛爭解決機制的差距;就仲裁判斷書,為仲裁判斷可受公評,並權衡當事人權益,宜衡量案件性質與規模適度公開判斷書。二、對外,如何提升公共工程契約當事人一方即政府機關使用仲裁之意願,提出應從提升政府機關人員對於仲裁制度之理解上著手,具體做法如透過加強對於政府機關對於仲裁機制的宣傳;另外,過考試方式將仲裁法納入國家考試中,並將仲裁納入公務人員訓練中,使政府機關人員正確認識仲裁進而不再因不理解而避諱使用仲裁作為爭議解決之機制;亦或可透過法治教育讓國人正確理解仲裁,才能真正建構一個對於支持並對仲裁友善的社會。

邱雅文主持律師(左)、謝哲勝教授(右)

與談人王伯儉教授、孔繁琦律師也分別就研究報告內容與仲裁實務提供意見。王教授從程序選擇權、仲裁人選任、仲裁程序三方面探討當事人選擇仲裁時的考量,並且機關與廠商對仲裁優缺點的看法時常因角色的對立而相反。孔律師則從自身執業經驗分享政府機關或廠商對於仲裁存有疑慮的原因,並與謝教授的研究發現相呼應,但也提出政府契約爭議經由仲裁解決較為妥適。兩位與談人皆強調仲裁人的選任方式及公正性,對於外界使用仲裁的意願均有關鍵性影響,仲裁機構對於仲裁人品質及仲裁公正性的維持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