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吳永乾理事長於本(112)年5月2日上午,偕劉連煜教授、陳峰富監事等人前往拜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陳佩君理事長,說明利用仲裁機制解決期貨交易爭議的益處。

本會吳理事長表示,金融相關的爭議因涉及專業知識,且宜盡速解決以降低當事人財物損失,適合選擇仲裁作為紛爭解決機制。目前,多數國內期貨業者與投資人簽訂的期貨交易受託契約範本中,並未放入仲裁條款,或是對於契約雙方是否有仲裁合意尚不明確。吳理事長建議可由期貨公會方面,主動提供仲裁示範條款供會員參考,並強調本會為國內唯一綜合性仲裁機構,且歷史悠久、體制完備,適合當事人選定為紛爭解決機構。

期貨公會陳理事長肯認仲裁的優點,並表示因政府政策方向及法律規定,目前多數期貨交易爭議都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解決,因此期貨業者對於仲裁機制較為陌生,希望有機會能邀請本會向期貨公會會員介紹仲裁。先讓業者的法務、法遵人員認識仲裁,才有機會將仲裁條款落實於契約中。

陳峰富監事表示我國仲裁機制受到司法嚴格監督、值得信賴,且本會仲裁人數量多、涵蓋各專業領域,相較法院更適合處理期貨交易爭議。陳監事並邀請期貨公會未來與本會加強合作,於適當時機向期貨業者推廣仲裁。

劉連煜教授則建議本會對金融爭議的通常解決程序進行了解,並擬定適合期貨交易的仲裁示範條款,以增加業者納入契約的意願。

 

會後合照(左起期貨公會吳桂茂秘書長、劉連煜教授、陳佩君理事長、吳永乾理事長、陳峰富監事、本會陳世杰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