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吳永乾理事長5月17日下午由陳世杰秘書長、李天任教授及高雄辦事處羅雪如主任陪同,拜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王錫欽總經理,就離岸風電開發及中鋼的原物料採購供應商間的爭議處理機制約定仲裁,廣泛交換意見。
吳理事長表示,本會是國內最具規模、擁有專業會所並有以中英文雙語管理案件的能力、國內唯一有處理涉外仲裁能力的仲裁機構一流的仲裁人都在本會登錄也,合約約定本會為爭議處理機構並無問題。王總經理肯定仲裁對於商務糾紛處理的助益,中鋼集團為建置風電與歐洲廠商議約,深刻體會到外商對合約擬定的慎重及風險控管能力與經驗。
王總經理肯定仲裁對於商務糾紛處理的幫助,中鋼集團為建置風電與歐洲廠商議約,深刻體會到外商對合約擬定的慎重及風險控管能力與經驗。
針對中鋼法務處張容綺處長所提離岸風電契約關於爭議處理方式的約定問題,吳理事長也指出,離岸風電開發風場及設備都在臺灣,分包契約中爭議解決條款的仲裁地約定,十分適合選擇臺灣,並約定由本會為爭議處理機構,讓企業無需在國外耗費大量時間及金錢成本處理爭議,同時也能促成該類爭議法律服務的本地化。
政府應該更重視國內仲裁制度,以免遇涉外案件時,本國廠商常因考量須遠赴他國處理爭議且適用的準據法又是陌生的外國法律,人力物力成本所費不貲等因素而動輒卻步。
反觀新加坡的國際仲裁中心案件滿到爆,處理時程竟要排隊,已為當地法律服務業提供興盛發展的機會與成果。如果涉外合約能約定本會為仲裁機構,將有助於企業更有效率且方便企業解決履約爭議,也能為企業節省大筆爭議處理成本,連帶的帶動本地法律服務的蓬勃發展,對於台灣企業的發展與競爭力更能提升助力。
雙方充分交流意見,中鋼集團與本會未來有更多的合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