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仲裁協議
  • 20. 什麼是仲裁協議?

    有關現在或將來依法可以和解的民事爭議,當事人在作各種交易(例如買賣、承攬、租賃、借貸、委任、信託、保證、合夥、保險、國際貿易、智慧財產權(含著作權、商標、專利)的授權、技術合作⋯等契約)時,都可在相關契約上加上一個條款,約定日後就該交易發生爭議時,不以訴訟方式解決,而由仲裁人一人或三人組成仲裁庭,以仲裁方式加以解決的,這個條款叫做仲裁條款,也就是成立法律上的仲裁協議。當然不在相關交易契約上附帶訂立仲裁條款,而另外專門訂定這種仲裁約定的合約也是一種仲裁協議。

  • 21. 是否必須有仲裁協議才能仲裁?

    當事人間一定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才能仲裁,但強制仲裁及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則不在此限。

  • 22. 我想要仲裁,但是沒有仲裁協議,該怎麼辦?

    若當事人在有關交易的契約中沒有訂上仲裁條款,仍可以在爭議發生後,雙方再簽訂仲裁協議,將已發生的爭議提付仲裁。

  • 23. 仲裁協議一定要作成書面嗎?口頭約定可以嗎?

    仲裁協議必須作成書面,不可用口頭約定。不過所謂仲裁協議不限於正式的書面合約,凡當事人之間的文書、證券、來往的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的通訊等,如果足以認定雙方有仲裁合意的,都認為已有書面仲裁協議。

  • 24. 哪種爭議可以依政府採購法( 第85條之1第2項) 聲請仲裁?

    政府機關和民間廠商因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履行契約發生爭議時,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會)申請調解。申訴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可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 25. 如果有仲裁協議,但一方當事人不去仲裁而向法院起訴時,該怎麼辦?

    如一方當事人不遵守仲裁協議,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他方當事人(被告)可聲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如已在法院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的,就不能再提出這種聲請了。

  • 26. 仲裁協議宜包括哪些內容?

    仲裁協議宜明確訂立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仲裁地、仲裁規則等。在涉及國際商務的契約時,為避免爭議,當事人最好約定以哪一國的法律(即準據法),規範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外,同時也約定進行程序的語言。

  • 27. 仲裁協議是否要約定仲裁人的人數?一定要三名嗎?

    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奇數之仲裁人。若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時,依仲裁法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出一名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的兩名仲裁人,推選出第三名仲裁人,擔任主任仲裁人,然後由這三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

  • 28. 仲裁程序可否約定以中文以外的語言進行?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以中文以外的語言進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仲裁程序之語言未約定且產生歧異時,建議於仲裁庭組成前,先合意聲請本會「仲裁院」決定,以促進仲裁程序進行,且「仲裁院」該決定不會影響嗣後仲裁庭另行決定之權限。

  • 29. 如果當事人間的契約無效,是不是仍可依契約內的仲裁條款提付仲裁?

    仲裁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契約訂有仲裁條款時,該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應獨立認定,並不因包含這仲裁條款的交易契約(也就是仲裁條款所依附的交易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終止,而影響該仲裁條款的效力。

  • 30. 約定仲裁地有什麼意義?

    仲裁地之約定,具有法律層次上意義,決定了應由哪個國家的法院,依據該國仲裁法,協助或監督仲裁事件的進行;此外也是決定該仲裁判斷是屬於哪一個國家的仲裁判斷因素之一。

  • 31. 仲裁可否在仲裁地以外的地方開庭?

    開庭地是指進行仲裁詢問會的地點,只要雙方當事人合意,或仲裁庭考量時間或經濟等因素認為適宜時,仲裁庭(詢問會)可以在仲裁地以外的地方進行。

  • 32. 是否有示範仲裁條款可供參考?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備有數種示範條款,供各界參考,請見仲裁示範條款。當事人亦可以本會示範仲裁條款為仲裁協議之基本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