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仲裁判斷
  • 86. 仲裁庭詢問終結後,仲裁庭如何作出判斷?

    依仲裁法第32條及33條規定,仲裁庭若認為仲裁已達到可作成判斷的程度時,應宣告詢問終結,並對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進行評議,作成判斷書。合議仲裁庭的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 87. 仲裁人仲裁判斷的評議是否可以公開?

    依仲裁法第32條規定,仲裁判斷的評議,不可公開。因此,仲裁人的評議過程及評議簿內容都不可公開。

  • 88. 仲裁庭逾期未作出判斷或無法作出判斷時,該怎麼辦?
    • 除了強制仲裁事件外,當事人可以逕行起訴或聲請法院續行訴訟。但當事人若不到法院進行訴訟,仲裁程序還是可以繼續進行的。
    • 依仲裁法第32條規定,合議仲裁庭的意見不能過半數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當事人於收到協會通知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後,應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若未於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時效將視為不中斷,將會對權利產生嚴重影響。
  • 89. 仲裁庭逾期未作做出判斷或無法作出判斷時,已繳納的仲裁費用可以退嗎?

    因法無明文規定,若對於是否退還仲裁費用有爭議時,聲請人及仲裁人可以合意送請本會「仲裁院」決定是否退費及退還的數額。

  • 90. 開庭終結後,仲裁庭要多久才作成仲裁判斷?

    依仲裁法第33條規定,仲裁庭應在開庭(詢問)終結後,於十日內依當事人聲明的事項作成判斷書。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依約定內容處理。

  • 91. 仲裁判斷書是否應附上理由?

    依仲裁法第33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但當事人約定不必記載時,可以省略。

  • 92. 仲裁判斷書上有錯誤,可否更正?

    依仲裁法第35條規定,仲裁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時,仲裁庭可以隨時主動或依當事人聲請,更正相關錯誤。

  • 93. 如果對仲裁判斷結果不滿,怎麼辦?有補救辦法嗎?是否可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仲裁判斷是最終的決定,除非有仲裁法第40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形,例如: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庭在詢問終結前沒有給當事人陳述機會、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仲裁人違背職務並經判決宣告確定有罪或判斷基礎的證據係偽造等情況,當事人才可以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 94. 若要撤銷仲裁判斷,有時間限制嗎?應該幾天內提出?

    依仲裁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管轄法院提出。但如:仲裁人違背仲裁人職務、當事人或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或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等等情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釋明非因當事人之過失,不能在規定期間內主張撤銷之理由時,則自當事人知悉撤銷之原因時起算,三十天內提出。不過自判斷書作成之日起已過五年時,則不論有任何理由,都不能再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 95. 當事人應該要向哪個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依仲裁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得由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