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執行仲裁判斷
  • 96. 相對人不履行仲裁判斷所定的義務時怎麼辦?

    若相對人不依仲裁判斷履行義務時,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聲請人在向法院聲請取得執行裁定後,可對其財產加以強制執行。如果係1.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或2. 以給付特定動產為標的的情形,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經法院裁定,即可為強制執行時,當事人可即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97. 台灣的仲裁判斷可以在外國執行嗎?

    本會作成的仲裁判斷已有日、德等國外法院承認之先例。我國雖然不是「紐約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的簽署國,但不少國家(例如德國、澳洲、瑞典、西班牙等),在簽署紐約公約時,都沒有聲明「互惠保留」,因此這些國家原則上也可透過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承認及執行我國仲裁判斷。除此之外,許多國家(地區) 的仲裁法也有明文規定如何承認由非紐約公約的簽署國家作成的仲裁判斷(例如:香港、新加坡、韓國、菲律賓等),或透過兩國之間簽署的雙邊協定(例如中華民國-美國友好通商航海協定)尋求對仲裁判斷加以承認與執行。

  • 98. 台灣的仲裁判斷可以在大陸執行嗎?

    有關台灣仲裁判斷,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 6 月 29 日公布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後強制執行。據此,本會所作成之仲裁判斷已有被大陸法院認可及執行的實例。

  • 99. 什麼是外國仲裁判斷?

    依仲裁法第47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的仲裁判斷或在國內依照外國法律作成的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 100. 我國是否承認外國仲裁判斷?

    依仲裁法第49條規定,我國原則承認外國仲裁判斷,即除非有下述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例外不予承認情形包括:

    • 仲裁判斷的承認或執行,有背於中華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

    另外,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的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的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聲請。

  • 101. 外國仲裁判斷要如何在台灣聲請承認?

    聲請人以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承認:

    • 仲裁判斷書的正本或經認證的繕本。
    • 仲裁協議的原本或經認證的繕本。
    • 在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的情形,這些法規規則的全文。

    聲請承認的外國仲裁判斷所檢附的文件,如果是以外文作成時,聲請人應提出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