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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季刊

第 103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和解判斷與其衍生的新機制—比較法上的觀察(藍瀛芳)

      單純仲裁條款的當事人在開始仲裁程序後,如果在判斷做成前,自行和解或是經調解人促成和解時,得請求仲裁庭將此和解轉變成判斷。這種判斷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所形成,而非經仲裁程序獲得的仲裁庭共識。這種判斷的成立要件與效力問題皆是值得探討的內容。本文循比較法的資訊,就和解判斷在近二、三十年來形成與立法的內容,予以觀察。在其相關的發展資訊中,也可另觀察到當事人在事前未有仲裁條款存在,當然不可能開始任何仲裁程序,可是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和解時,也得約定提付仲裁,並選定原調解人為仲裁人將其和解轉變成判斷。這是由和解判斷衍生的新機制。文內的後部分即將和解判斷在最近衍生的一些新類型,做說明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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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程序中的程序濫用(伍偉華)

      國際間對於仲裁程序中之程序濫用,曾形容為「拖延及中斷仲裁」,本文定義為:策略性地利用合法程序打擊他方當事人,以達該程序立法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通常係以增加程序上勞力、時間、費用等方式,以戰逼和,迫使他方和解或就範,或藉機脫產,或刻意埋下將來撤銷仲裁訴訟、或仲裁判斷不被他國承認執行之種子,以便在將來仲裁判斷結果不利於己時,尋求重新翻盤之機會,或預期仲裁判斷結果即將不利於己時,拖延或干擾程序,而非真心使用該程序制度原本設計之功能,或非欲達成該程序制度原本設計之目的。本文擬探討仲裁程序中程序濫用之常見樣態及防免措施,主要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我國仲裁法為比較分析對象,輔以若干案例,分析國際脈絡趨勢,並分析如何在當事人之正當行使程序權利,與防免仲裁程序中之程序濫用間,求取適當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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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商務仲裁之緊急仲裁人程序(林誼勳)

      有別於法院訴訟程序,國際商務仲裁因其制度之特色,能以快速、保密之方式,以專業及效率解決當事人之紛爭,受到國際貿易當事人之青睞。依模範仲裁法之增訂,當事人得於仲裁程序中,向仲裁庭申請臨時保全措施(interim conservative measures),以確保未來仲裁判斷之執行。然仲裁庭之組成需一段時間,如於爭端已發生,仲裁庭尚未組成時,當事人若僅能向法院聲請臨時保全措施,與當事人選用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機制之精神大相逕庭,更可能喪失以仲裁解決紛爭之優勢。

      鑑此,國際仲裁機構近年來紛紛將緊急仲裁人程序引入仲裁規則。本文旨在對於現行國際仲裁機構所採行之緊急仲裁人程序為研究,並對於緊急仲裁人程序可能面臨之挑戰為深入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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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實務
    • 運動爭議仲裁與相關機構—尤其以運動仲裁法院之運作為中心(楊崇森)

      運動比賽時經常發生爭議,尤以國際比賽為然。近年來各國運動爭議已常自內部解決或訴訟解決,改用仲裁解決。在國際層次,由於設立運動仲裁法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與若干先進國家(例如英國之Sports Resolutions)之運動爭議解決機構,初步已有了良好之機制,但值得探討之法律問題仍復不少。況我國為提升運動裁判水準,保障運動員權益,亦宜了解國際運動爭議解決機制之運作,研設類似機制之必要。但由於國內有關論著奇缺,為填補此種需要,夲文爰探討內部解決與訴訟解決之缺點,運動仲裁之優點,國際運動仲裁發展情況,尤其對晚近設立之運動仲裁法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簡稱CAS)之實況加以析述,包括設立之緣起、歷史演進、特色、如何運作,與奧林匹克機構之関係、現實有何難題,受理之爭議、功能與服務、組織情況、仲裁人適用何種法律、對CAS判斷如何上訴、對運動法之貢獻及最新發展等問題加以探究,俾對國人了解運動仲裁之理論與實務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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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實務
    • 積極推展台灣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DR) – 介紹美國調解教育(古嘉諄/張宇維)

      台灣近年來訴訟案件逐年增加,儘管法院不斷擴編人力,但每年終結案件數卻遠遠追不上收案數。自民國95年起,司法院開始積極推動「調解制度」以紓解爆炸性增加的訴訟案件數量,然而,台灣法律研究及法學教育,未能同步重視調解理論與實務教育之現象,著實令人遺憾,至今投入「調解」研究或參與「專業調解人」訓練的學者或實務工作者,仍相當有限。相對於台灣的情形,美國於30年前即在各頂尖大學法學院開設「調解」課程,透過角色模擬(role-play exercise)教學方式,奠定法學院畢業生均具備專業的調解基礎訓練,而能在法院、公部門、民間調解機構或是鄉鎮市機構扮演成功的調解人角色。在推廣30多年以後,美國目前90%以上的糾紛,都是通過ADR調解方式,在正式進入法院審判前就被解決。筆者認為,為了有效協助紓解法院審判的負荷,美國推行ADR「調解」教育與制度的觀念與方式,台灣確有可深思、學習與借鏡之處,需要更積極的推動「調解」研究與專門機構,始能儘早跟上美國成功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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