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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季刊
第 104 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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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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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與仲裁結合程序問題的探討(藍瀛芳)
調解與仲裁都是人文史上自古以來,用以處理私權紛爭的制度。這兩種紛爭解決的機制,經近代的演進與法制化下,已分別被定性為非對審程序與對審程序,而各有其特殊的程序技術與模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依上揭程序的屬性,分別完成了調解與仲裁等兩套立法[詳見後英文略語]。這些立法的出現說明兩種程序機制在處理國際經貿爭議的重要地位。
既然調解與仲裁有不同的程序屬性,在其程序運作上,不容互相混淆。由於這兩種程序各有獨特的功能與各自的缺陷。因此,在處理經貿爭議事件時,將兩種程序結合成單一程序機制,是否能獲得兩種程序的優勢,且排除各機制的缺失,成為探討的問題。本文第一段先探討兩種程序結合時,可能衍生的相關問題。第二段先探討結合的原始型態,然後介紹其已逐步出現的新型態。最後觀察這種結合程序的優劣與目前的一些規範類型。
由於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將完成國際商事調解達成和解具強制效的立法。在這項立法工作完成後,對調解與仲裁結合的因素與其型態等將有重要的影響,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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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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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張仲裁機構溢收仲裁費用,可否向法院訴請返還-法院相關裁判介紹及評析,並簡述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所定救濟規則(陳志雄 陳信瑩 陳容正)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摘要
參、歷審法院裁判要旨
一、可否仲裁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作為退還溢收仲裁費用之請求權 基礎 二、可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作為退還溢收仲裁費用之請求權基礎 三、仲裁機構與仲裁當事人間是否成立委任關係?當事人得否以違反委任契約債務不履行 為請求權基礎,請求仲裁機構損害賠償 四、仲裁人是否為仲裁機構之手足,仲裁機構對仲裁人於仲裁標的價額之核定時,如因錯 誤致有溢收情形,應否負賠償責任 五、仲裁人核定仲裁標的錯誤,致溢收仲裁費用,其過失之判斷標準何在 伍、仲裁協會就當事人不服仲裁庭核定、仲裁標的價額、所定救濟規則及其法律效果 一、仲裁協會就當事人主張仲裁機構溢收仲裁費用,增訂救濟規則之緣由 二、仲裁協會所定救濟規則之內容 三、仲裁庭違反仲裁協會所定救濟規則之法律效果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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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仲裁庭秘書角色規範之探討 —我國仲裁法制下的觀點(陳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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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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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亞洲各國投資保障協定下國際投資爭端機制之初探(李劍非)
我國與亞洲各國所訂之各該投資保障協議下,均有爭端解決條款。透過本文之分析可瞭解,並非所有爭端解決條款下之仲裁機制,均需透過當事人另行合意方得使用,其實有相當數量之投資保障協議下之仲裁規定,係採取當事人雙方應予仲裁,或投資人得單方決定是否提起仲裁之模式。而各投資保障協議下,關於仲裁是否有前置協商程序之要求、仲裁程序及仲裁相關事項之規定,皆有不同之設計及要求,本文亦透過各投資仲裁條款之比較,嘗試理解與分析其各條款之意義。
投資爭端之爭議除了爭端解決條款之意義外,其實尚有包含爭端解決之範圍、救濟方式、投資人保障之實體國際投資原則等不同面向。期望透過本文初步之分析,能對涉台之亞洲國際投資爭端解決途徑,有較為完整之理解。除能促進我國投資人權益之保障外,亦同時發揮各投資保障協議鼓勵外人來台投資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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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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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倫理規範(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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