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106 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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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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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仲裁實務研討會—司法與仲裁的再對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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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約款與仲裁人選任(賴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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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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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之迴避、告知義務與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伍偉華)
仲裁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16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1項第5款本文、同條第3項等規定之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解釋上,祇要仲裁人「有令人懷疑無法獨立公正行使仲裁人職務之虞慮」,即有告知義務,仲裁當事人並得請求其迴避,但仍需因未告知之內容足以影響仲裁判斷之結果,始符合撤銷仲裁判斷之要件,實務見解並認:主張具有「未告知之內容足以影響仲裁判斷之結果」事由者,應負舉證責任。實務見解大致與仲裁法之文義與結構相符,但有實務見解認仲裁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之要件,係專指仲裁人與仲裁當事人本人間之關係,該見解恐無法達成仲裁制度追求當事人信賴之立法目的,且與國外規範相違,不無疑義。
立法論上,外國立法例係在相當於違反仲裁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迴避義務之情形下,即得撤銷仲裁判斷。但仲裁法第40條第3項仍另行附加「足以影響判斷之結果」要件,該要件宜予刪除。本文另提出其餘立法論上之討論及建議。
關鍵字:仲裁人告知義務、仲裁人偏頗、仲裁人迴避、目的性限縮、撤銷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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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務仲裁下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強制規定之衝突 -以Ewan Robert Carr and Brookside Farm Trust Limited v. Gallaway Cook Allan案為例(呂馥安)
國際商務仲裁是近年來最受歡迎的爭端解決機制,其原因之一即為仲裁程序富有彈性,而使仲裁程序充滿彈性空間的,便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簽訂仲裁契約的雙方,藉由合意仲裁削除了雙方將訴訟帶入法院的權利,並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由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所有仲裁的要件,幾乎在所有面向上,都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但當事人意思自治並非毫無限制,在某些情況下有它的界限。強制規定,正是其中一項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理由。
強制規定,又稱強行法、強行規定,一般來說係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之明文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若違反強制規定,則可能導致仲裁條款無效等效果。不過,強制規定也不見得必然凌駕於當事人意思自治之上,端視類型、性質、規範目的之不同,以及違反情節之輕重,有時也會有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的情形。
本文將分別介紹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強制規定之概念,並接著研析Ewan Robert Carr and Brookside Farm Trust Limited v. Gallaway Cook Allan案,藉此一窺國際實務上的運作情形。
關鍵字:國際商務仲裁、當事人意思自治、公共秩序、強制規定、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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