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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季刊

第 107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投資規制變更下合理期待之探討—以西班牙再生能源電能躉購爭議仲裁為例(陳世杰)

        規制的穩定性對於國際投資人,往往是其決定是否投資時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規制嗣後變更而使其可得或期待利益減少或落空,地主國是否應給與投資人賠償,這是地主國政府在吸引投資時必須納入考量的問題。本文以西班牙再生能源躉購電價爭議仲裁案件為例,探討地主國投資規制變更所導致廠商損失的責任歸屬,綜合仲裁庭判解,可供我國參考者包括:(一)除有穩定條款或類似的明確保證,而予投資人有合理期待,認為規制未來不會變更之外,地主國具有變更法律的權能,不受投資生命週期的限制;(二)地主國應遵守誠信原則,即國家不能引誘持合理期待而前來投資的投資人,之後又忽視該期待所賴以產生的承諾;(三)國家變更規制的作法應符合比例原則,即變更應具有可預測性、不出於恣意、有其必要性、以及不得澈底改變投資人仰賴作成長期投資之規制的主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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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方資助仲裁之基本問題—兼論於臺灣現行法下之合法性及其效力(上)(廖崇崴)

        第三方資助仲裁(third party funding in arbitration)在晚近國際仲裁界獲得熱烈的討論。本文首先說明其基本概念,並介紹若干管轄區的第三方資助仲裁發展現況。緊接著初探第三方資助用於仲裁程序所可能產生的法律疑義:包含第三方資助是否可能助長仲裁制度之濫用?為維護仲裁程序公正性而強制揭露第三方資助之必要性?第三方資助者對於仲裁程序之控制權疑慮,以及第三方資助費用與仲裁費用判斷之問題。末探討第三方資助仲裁與我國公共政策是否相符。本文基本上認為第三方資助者之資助行為並不觸犯我國刑法第157條挑唆及包攬訴訟罪,同時第三方資助協議亦不違反我國民法第72條之公序良俗條款(兼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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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實務
    • 若干仲裁問題於臺灣法院之近期實踐(陳緯人、李劍非)

        我國仲裁法自民國87年大幅修訂後,已累積相當數量之實務見解,本文挑選近年仲裁法議題中具有代表性之數則法院裁判,加以整理分析,以觀察我國仲裁法實務發展之方向。關於外國仲裁判斷有無相互承認之認定,我國法院多以外國法院是否有具體事實承認我國仲裁判斷,或雖無具體事實,但客觀上可期待該外國法院將來承認我國仲裁判斷,作為認定互惠原則之標準。至外國與我國是否有外交關係,或臺灣是否為紐約公約會員國,並不影響我國法院對於互惠原則之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79號裁定更明確肯認,縱美國所適用之仲裁法規對於我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我國法院仍非不得承認美國仲裁判斷,此裁定實踐了國際禮讓之精神,甚值贊同。關於仲裁判斷是否適用爭點效,近期最高法院接續做成兩則判決,否定爭點效於仲裁判斷之適用,惟此後臺灣高等法院亦有判決肯認仲裁判斷之爭點效,故未來實務見解之發展方向仍待觀察。此外,依民法第1條之法理、第14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第227條之2之情事變更原則、公益違反禁止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法律明文化之基本原則所做成之仲裁判斷,均不構成衡平仲裁。另我國法院判斷是否構成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多著重於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充分參與仲裁詢問會,以及是否提出書面或言詞攻擊防禦方法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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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實務
    • 商務調解契約效力之實踐與展望(呂馥伊)

        調解作為一商務紛爭解決的手段,近年來逐漸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在實踐上,有越來越多國家設置專門調解機構及調解規則等,讓私人可以自由選擇透過機構進行調解,並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任調解人進行調解。然而調解因高度仰賴當事人的協力,若不存在有效且具有執行力之調解契約,調解制度難以充分發揮其機能。各國就商務調解契約的效力迭有不同規範,本文以美國、英國、澳洲、新加坡等普通法系國家判例法中,針對調解契約效力如何認定此一爭點之見解為分析,說明商務調解契約之執行力。上開國家不僅是商務調解制度發展較為成熟的國家,亦為我國經貿往來頻繁之重要國家。本文並佐以國內法院之判決分析,嘗試提出具執行力之調解契約之通性,並試圖透過案例研析,提出對我國調解法制促進之具體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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