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109 期目錄

  • 國際仲裁
    • 俄羅斯新仲裁法的形成(藍瀛芳)

      一、引  述  

      二、現代俄羅斯聯邦仲裁法的形成過程

          (一) 從遠古的俄羅斯帝國到蘇維埃大革命

          (二) 蘇維埃體制的建構與其司法的更新

          (三) 蘇維埃仲裁體制的「重新建構」與「開放」

          (四) 俄羅斯聯邦體制下的司法與仲裁

      三、影響立法的重要因素與新仲裁法

          (一) 在仲裁機構的規劃方面

          (二) 在仲裁法制的立法方面

      四、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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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仲裁
    • 檢視德國債編各論增訂工程契約規定的定作人變更權(黃立)

             德國民法第650b條第2項規定,承攬人在收到定作人變更請求後30天內,如雙方達成共識,定作人得以書面片面作出變更指示。承攬人有義務接受定作人的指示,惟限於履行對其可被期待之情形,例如欠缺追加額外給付所需之資格或技術,在台灣如土木包工業者承攬修理屋頂工程,但房屋結構不良,需以鋼構補強,須由營造廠承作,土木包工業者不具相關資格。或者沒有應該使用的機具,或者必要的材料在市場上暫時缺貨,當然就不會在變更只是的範圍。不過德國法對於價格調整就詳細的規範,但對於是否可以展延工期,確隻字未提,並未完全解決問題。對於指示變更的範圍,若已達於工程之重大變更,喪失了原契約的同一性,要如何處理,也未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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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實務
    • 初探新加坡調解公約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吳必然)

             聯合國大會於2018年12月20日通過新加坡調解公約,2019年8月7日於新加坡開放簽署,截至目前為止已有51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提供具一致性之國際架構,確保經調解所產生的和解協議具有拘束力,得以透過簡化、有效率的程序執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期待透過此公約促進國際貿易,促使各界更願意選用調解解決跨境商務糾紛。當MSA符合經調解、具國際性及商事性等要件,非屬特定除外事項,且具備公約所要求之形式要件,MSA當事人原則上即可依新加坡調解公約請求執行MSA。本文簡述新加坡調解公約之內容,點出MSA在實際執行上可能面臨的問題,並簡要提出臺灣企業、相關政府機關及仲裁與調解機構之機會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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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專論
    • 我國仲裁隱密法制之探討(陳世杰)

             仲裁隱密包括仲裁隱私與仲裁保密。我國仲裁法第15條第1項: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此為課予仲裁人保密義務的規定。第23條第2項及第32條第1項有關仲裁不公開的字義,卻易被解讀為僅針對仲裁保密的範圍而規定,此等簡略的立法方式,是否能有效規範仲裁隱私與仲裁保密所涉及的問題,容有探討的空間。另仲裁法超過20個條文有關法院介入的規定,這些由法院介入的事件,除非符合例外不公開審判的類型,否則即須公開。條文對照,顯然仲裁程序不公開僅是原則性的規定,而無絕對性。實務上,有關仲裁保密值得討論的問題委實不少。例如,依照我國現行法條,當事人若未訂立保密協議,雙方合意仲裁是否即默示當事人應保守仲裁秘密?除了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仲裁人、仲裁機構、證人、鑑定人、速記、傳譯、甚至第三方資助人等非當事人之第三人,是否應受到保密的拘束?仲裁程序不公開不只僅限於排除無關之第三人旁聽開庭情形,自提付仲裁、組成仲裁庭、交換書狀、會議及開庭、作成判斷書、乃至後續的卷證管理,以及程序進行可能產生的任何文件、資訊、證據,是否均屬於不公開的範圍?而除了仲裁法規定使法院介入而可能公開的情況,是否還有其他例外應公開的情形?在效果上,若有保密責任的人違反其義務,在處罰及救濟上又應如何規範?本文以西文文獻及不同立法例,就仲裁隱密議題作比較法的探討,期能有助於思考在該一議題上如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仲裁隱密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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