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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季刊

第 99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涉外仲裁之準據法(伍偉華)

      涉外仲裁之準據法,大致分為:一、仲裁協議本身之準據法;二、仲裁程序應適用之準據法;三、仲裁實體判斷應適用之準據法。此外,法院在處理撤銷仲裁訴訟及妨訴抗辯之涉外事件時,亦有選法之問題。而仲裁準據法之選擇,雖僅為程序上之問題,但實際影響實體上勝敗之判斷,且於當事人法律策略之規劃、仲裁機構(仲裁庭)處理仲裁事件,或於法院審理撤銷仲裁訴訟、妨訴抗辯、承認執行外國仲裁判斷事件,均有選用準據法之需求。本文試依仲裁之各個環結,分別論述其準據法,希能供仲裁實務參考。然仲裁當事人於約定仲裁協議時,同時就仲裁協議本身之準據法、仲裁程序之準據法及仲裁實體判斷之準據法,均明確約定其實體準據法,應較能避免仲裁準據法之選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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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得否由當事人約定?──以美國Hall Street Associates, L.L.C. v. Mattel, Inc.案件為例(李劍非)

             撤銷仲裁制度屬於司法對於仲裁判斷之監督,司法審查密度之鬆嚴,將影響仲裁制度之存在實益。我國仲裁法第40條之規定共有9款撤銷仲裁判斷事由,當事 人可據以請求司法事後的審查。本文欲探討此等事由是否涉及仲裁判斷實體內容之糾正,抑或僅限於程序事項;而若授權司法介入仲裁判斷實體內容之審查,亦應存 在相當之界線與限制,方不會因為過於嚴格的司法審查導致仲裁制度及當事人自治空間的萎縮。
        又法定仲裁判斷撤銷事由之外,當事人得否藉由仲裁協議以採取法定事由外更嚴格或更寬鬆之司法審查密度?本文擬藉由比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就此問題之討論,嘗試於我國仲裁法下提出相關分析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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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仲裁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意旨評析──以工程管理費與工期關係為例(薛西全、張行道)

      大多數工程以直接成本的比例估算間接費用,當工程變更致展延工期時,若工程數量沒有增加,間接費用或稱管理費是否會增加是一爭議問題。本研究以最高法院之相關判例,從工程成本組成,間接費用的分攤,及成本與時間的關係,分析歸責與求償計算。結果指出,雖然工程數量沒有增加,展延工期還是會增加管理費。計算管理費賠償,可採實際費用法及比例法,實際費用法要求憑證,對承包商確實較難;比例法較為便利,但計算結果會高於實際支出,而須扣除不隨時間增加之合約項目金額,或部分管理費改採實際費用法計算,始符合公平原則及契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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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制度
    • 現行仲裁人懲處制度之省思與檢討(蘇吉雄)

      壹、前言

      貳、現行仲裁人懲處制度之檢討

             一、現行仲裁人懲處制度之全貌

             二、現行仲裁人懲處制度之合法性

                  〈一〉法源位階

                  〈二〉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爭議

                   〈三〉是否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之爭議

             三、現行仲裁人懲處制度之可行性

      參、亟待建構仲裁人懲處機制

             一、 簡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有關修正仲裁人懲處機制之建議案

             二、 評述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有關修正仲裁人懲處機制之建議案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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