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98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原則的詮釋-原則的發展過程與現行實證法的比較觀察(藍瀛芳)

      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的原則是現代仲裁法的重要原則,其目的在促使仲裁程序能快速開始及順利進行,發揮其快速與經濟的效率。這項原則本來是由仲裁條款自主原 則所衍生,因其係自主原則延伸的間接效力,卻經常被與由自主原則所衍生的直接效力問題相混淆。事實上,這兩項原則各有不同的法理依據,發揮不同的法律功 能。為強化其功能,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原則,近年來還已質變。這裡將透過其形成過程與比較的方法,加以觀察。
      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是由德文Kompetenz - Kompetenz所譯成,呈現出抽象性的意義。本文一開始就其用語問題先做詮釋,然後說明其形成的過程與這原則的效力內容。在這原則的效力上,積極的效 力是仲裁權的授與,這種效力的執行,如果沒有法院權力的限制或排除將難以實踐。因此,其消極效力的探討與其相關立法,將成為本文主要的探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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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仲裁
    • 談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側重工程案件方面觀察(尤英夫)

      長期性供應契約,由於履行契約時間甚長,常會發生於訂契約時所未想到的變化,因而影響到雙方當事人對契約之履行。此種情況,特別在工程契約經常可見。此時 常有頼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來解決僵局。本文即在討論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的情事變更原則。該條規定:「(第一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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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仲裁
    • 中國大陸「民訴法」有關仲裁新規定之解析(宋連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改有十分之一的條款涉及仲裁,新設了仲裁前證據與財產保全,增加規定禁止通過仲裁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 務,明確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及撤銷仲裁裁決適用裁定形式,統一了無涉外因素的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條件。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重構了仲 裁與司法的關係,進一步貫徹了司法支持仲裁的理念,其實施必將促進大陸《仲裁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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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實務
    • 引進仲裁機制解決通訊傳播事業間紛爭之可行性初探(朱百強、簡維克)

      目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就業者間之商業爭議尚無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鑑於通訊傳播市場發展變化迅速,為避免相關爭議因無法及時解決而有害於業者權益並嚴重影 響市場競爭秩序,故本文建議主管機關日後修法時得引進仲裁機制,透過仲裁機制之專業性、時效性以及隱密性等特色,俾使爭議能有效化解,如此方能確保通訊傳 播市場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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