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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季刊

第 97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展望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近期工作評析(黃正宗)

      國際社會仲裁法制於二十世紀末及二十一世紀初二十餘年來的發展,有許多足以為我國參考借鑑之處,如(一) 強化仲裁機構之功能,使仲裁機構不僅負責仲裁事件之行政事務,復賦予管理仲裁人及仲裁判斷的功能,以維繫仲裁之品質、(二)增進仲裁之快速與可以信賴性、 (三)減少法院對仲裁之干預,強化仲裁的獨立性、(四)順應仲裁機制因紐約公約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影響所形成的國際社會潮流強化 仲裁法制。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2012年亦組「仲裁法修法小組」,開始於二十一世紀推動我國仲裁法進一步現代化的工作。本論文觀察國際社會仲裁法制近二十 餘年的發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2012年中約七個月的工作,以評析並展望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2012年7月完成階段性任務後暫時停止工作,協會理事會審查決議後,將修法小組首批需緊急修法之建議呈報法務部。其 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於2013年4月8日恢復運作,重新開始討論較無急迫性之修法提議。修法小組2013年4月8日後之討論因剛啟始, 尚無最後之建議,本文因此尚未及予以評析,敬祈修法小組及協會繼續努力,以於近期完成建立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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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岸仲裁法比較研究(下)(陳希佳)

      兩岸投保協議的特色之一,在於將一般不納入雙邊投資協議的私人間商務糾紛解決機制納入規定,並且於兩岸投保協議第14條揭明:一方投資人與另一方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商務契約時,可就有關投資所產生的商務糾紛訂立仲裁條款;商務糾紛的當事雙方可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及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等等,由此 可合理預期仲裁制度將在解決兩岸商務糾紛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然而,兩岸仲裁法制不盡相同,本文擬予逐項說明,一方面,期能作為兩岸仲裁實務界在辦理涉 及對岸仲裁事件時之參考;另一方面,也期待可供仲裁學界相互參照及借鑑,有助於兩岸各自進一步完善其仲裁制度,使之更加符合當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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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實務
    • 論涉外仲裁之保全處分(賴淳良)

      涉外民事事件之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或爭議交付仲裁之前,是否可以利用保全制度確保仲裁判斷之執行,各國制度不同,有專屬法院核發者,亦有授與仲裁庭核 發保全處分權限者。英格蘭1996年仲裁法以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於2006年修訂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增設詳細規定,有可資參考比較之處。而仲裁保 全處分之內容十分廣泛,各種仲裁保全處分功能、目的均不相同,有保全財產、有保存證據、有命暫時繼續履行契約義務者,各種保全處分之效力亦可能不同。本文 從仲裁保全處分之意義談起、進而介紹仲裁保全處分核發之模式、核發之程序,再介紹討論仲裁保全處分之承認與執行等問題,以期建構適當之仲裁保全處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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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五年(2006-2011)臺灣各地方法院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之實證分析與研究(孫德至、李玥慧)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對仲裁制度之影響為一刀兩刃,為避免法院實質上淪為仲裁程序之上級審,我國仲裁法遂於仲裁法第40條明文規定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法 定事由。然仲裁之本質既在於肯認當事人本於私法自治原則及程序選擇權,得為迅速、專業且經濟之目的選擇解決其紛爭之程序,故觀察我國法院實務審理撤銷仲裁 判斷之訴之結果與判斷理由,有其意義與重要性。本文以「法學實證研究」(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作為主要研究方法,統計我國近五年地方法院判決准駁撤銷仲裁判斷之比率、案件類型及一審原告之勝訴率,並彙整分析該法院准予撤銷仲裁判斷之審查標準並追蹤 其上訴結果。文末提出本文之觀察結論與判決分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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