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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季刊

第 96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多邊當事人與多數契約爭議的仲裁-- 試探討「複雜仲裁」的相關問題(藍瀛芳)

      傳統的仲裁法與仲裁規則皆以「雙邊當事人」的爭議仲裁做規範內容,而近三十多年來,經貿交易的型態已有重大變動。在交易主體的多邊化方面,有三邊以上當事 人的共同簽訂一紙合資契約與雙邊契約中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多數。這類契約當事人間的爭議仲裁,稱「多邊當事人仲裁」。在交易客體的多邊化方面,不問雙邊 或多邊當事人,他們間彼此的不同交易,往往簽訂兩紙以上的契約,這類契約的爭議仲裁時,稱「多數契約仲裁」。這類型的仲裁牽涉到的層面複雜,且為傳統的 「雙邊仲裁」的規範所未及。因而有「複雜仲裁」的稱呼。
      這類複雜法律關係的爭議,於提出訴訟時,各國的訴訟法早有完整的相關規定可供適用。可是這類爭議,如訴諸仲裁時,則在現行的仲裁規範中,尚欠缺完善的規 範,可供遵循。按仲裁須有當事人的合意為前題,欠缺相關當事人的仲裁合意,既不可能有當事人的追加或參加,也不可能有仲裁程序的合併。在仲裁事件中,沒有 民事訴訟法的準用問題。全世界都一樣。
      本文第一段先分析多邊當事人仲裁與多數契約仲裁的特徵,第二段觀察其共同點。兩類仲裁的「法律依據」是探討的內容。由其內容可觀察到其發展的方向。在此之外,另簡單的就其牽涉到的判斷效力、新近的實務措施、仲裁庭的組成與仲裁費用等問題,略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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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望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近期工作評析(黃正宗)

      國際社會仲裁法制於二十世紀末及二十一世紀初二十餘年來的發展,有許多足以為我國參考借鑑之處,如(一)強化仲裁機構之功能,使仲裁機構不僅負責仲裁事件 之行政事務,復賦予管理仲裁人及仲裁判斷的功能,以維繫仲裁之品質、(二)增進仲裁之快速與可以信賴性、(三)減少法院對仲裁之干預,強化仲裁的獨立性、 (四)順應仲裁機制因紐約公約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影響所形成的國際社會潮流強化仲裁法制。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2012年亦組「仲 裁法修法小組」,開始於二十一世紀推動我國仲裁法進一步現代化的工作。本論文觀察國際社會仲裁法制近二十餘年的發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法修法小組」 2012年中約七個月的工作,以評析並展望我國二十一世紀現代化的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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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岸仲裁法比較研究(上)(陳希佳)

      兩岸投保協議的特色之一,在於將一般不納入雙邊投資協議的私人間商務糾紛解決機制納入規定,並且於兩岸投保協議第14條揭明:一方投資人與另一方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商務契約時,可就有關投資所產生的商務糾紛訂立仲裁條款;商務糾紛的當事雙方可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及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等等,由此 可合理預期仲裁制度將在解決兩岸商務糾紛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然而,兩岸仲裁法制不盡相同,本文擬予逐項說明,一方面,期能作為兩岸仲裁實務界在辦理涉 及對岸仲裁事件時之參考;另一方面,也期待可供仲裁學界相互參照及借鑑,有助於兩岸各自進一步完善其仲裁制度,使之更加符合當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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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實務
    • 仲裁判斷之既判力、執行力及爭點效-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之發展動向及分析(王志誠)

      仲裁判斷是仲裁庭基於當事人間之仲裁協議及相互之主張所作成,仲裁判斷之確定力僅於當事人間始有效力,明顯與確定判決之確定力有所差異。又仲裁判斷本質上 僅係私法上仲裁協議之延伸,其本身並無執行力,亦與確定判決有所不同。固然仲裁判斷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但最高法院對於仲裁判斷是否得適用爭點 效理論,並未明確表態,且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亦存在諸多歧異。本文主要對於仲裁判斷之既判力、執行力及爭點效等三項重要議題,整理及分析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之 發展動向及立論基礎,期能提出理論上及實務上之爭議問題及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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