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95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衡平仲裁意義與類型的解析-從比較的法制觀看國內的立法與實務(藍瀛芳)

      「衡平仲裁」一詞在國內已是耳熟能詳的用語,幾乎無人不曉。其與「法律仲裁」的區別,雖然是仲裁的一大分類,可是「衡平仲裁」本身的確切內涵卻有不同的派系與爭執。在比較法上,這是一項備受探討的議題。
      羅馬人將衡平仲裁由法律仲裁分離,以濟嚴格適用法律之窮。可是經中世紀的發展,到近世紀這種特殊的仲裁,已出現了仲裁人得自由或寬鬆的適用法律,以做判斷 的「衡平仲裁」,與得完全擺脫法律的規範,以做判斷的「衡平仲裁」兩類型。在外文裡,前者稱ex aequo et bono,而後者,則另稱為amiable composition。由於這是兩種特殊的仲裁,現代的國際立法為了「兼容並顧」,就出現了 ”amiable composition or ex aequo et bono”的條款用語。本文先以比較的方法,分析這兩種衡平仲裁及其在其他國家的影響情況。然後觀察普通法國家對這種仲裁的立場,與英格蘭法在近年來的改 變,以及國際立法在衡平仲裁的規範內容。最後,當然還要探討國內的立法[第三十一條]是否確實仿造自其「立法說明」所載的內容之外,也要觀察國內司法實務 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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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仲裁判斷事由在我國實務發展研究(姚志明)

      仲裁程序之採行,本係基於較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為迅速而符合經濟原則之一種紛爭解決機制,此種建立在當事人合意下而選擇專家判斷,係為符合時代潮流之發展趨 勢。然而,國家對仲裁判斷如完全無任何監督審查機制,當發生違反仲裁精神或違反公序良俗或是強行規定之情事時,將產生極不公平及背於仲裁制度設立之本旨。 因而,我國仲裁法對於特定事由之發生,則允許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仲裁實務上,仲裁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已為非罕見,多年來實務亦已累積眾 多有關撤銷仲裁判斷之判決,筆者認為實務之見解有加以分析整理之必要,此將或有助於對於仲裁實務之研究。本文基於上述之理由,以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各款 撤銷仲裁判斷事由為中心,一次整理以近十幾年來最高法院為主之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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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求仲裁人迴避之處理及其效力—以德國文獻見解之再介紹為出發(吳從周)

      合議仲裁庭進行的仲裁程序中,仲裁人一方聲請他方選任之仲裁人迴避時,就該迴避事件究應如何處理? 迴避事件處理中,仲裁程序應否停止進行?現行仲裁法第17條規定並不清楚。關於前者,實務判決傾向於:被請求迴避之仲裁人不得參與該仲裁決定,而應該另組 仲裁庭;關於後者,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則仍相當分歧。本文擬在此實務歧見之基礎上,進一步詳細介紹德國法的修法過程與理論實務之見解,供我國思考此一問題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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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座談
    • 聲請仲裁人迴避相關問題研討會(本會)

      一、仲裁人迴避聲請之處理程序

      1. 仲裁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應…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十日內做成決定。…」,此處負責處理仲裁人迴避事由之「仲裁庭」,其組成是否包括被聲請迴避之仲裁人在內?
      2. 仲裁庭中一人、二人或三人被聲請迴避時,其處理程序是否相同?亦即其處理仲裁人迴避事由之仲裁庭,其組成有無不同?
      3. 仲裁法第1條第1項「仲裁人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是否為強行規定?亦即當事人可否依仲裁法第19條規定,排除該項規定之適用,而約定由偶數之仲裁人組成仲裁庭?
      4. 當事人可否依仲裁法第19條規定,約定排除仲裁法第17條有關仲裁人迴避之適用?
      5. 仲裁法第22條有關當事人對仲裁庭管轄權之異議,是否包括當事人對仲裁人請求迴避之異議?該項異議,是否亦由仲裁庭決定之?

      二、聲請仲裁人迴避對相關仲裁程序之影響

      1. 當事人聲請仲裁人迴避時,仲裁程序是否當然停止?
      2. 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庭作出「被聲請迴避之仲裁人不需迴避」之決定不服,聲請法院裁定,在法院裁定前,倘仲裁程序不停止進行,且在仲裁庭作成仲裁判斷後,法院始裁定該被聲請迴避之仲裁人應行迴避時,此時,當事人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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