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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季刊
第 94 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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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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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仲裁制度之新發展與全美仲裁協會之運作(楊崇森)
美國仲裁制度及全美仲裁協會之組織和活動,筆者昔日曾撰有專文及專書,至今匆匆已將三十年,情況變化頗多,仲裁制度更為抬頭。包括
(一)美國法院系統現已注重仲裁,或和訴訟連結,在審理前可先試行仲裁,或強制仲裁。
(二)聯邦政府設有聯邦調解和解局
(三)美國聯邦和各州政府包括國會常要求全美仲裁協會協助解決許多種類之爭議。
在仲裁組織方面,全美仲裁協會在組織方面愈來愈細緻,在運作方面,功能愈來愈發揮。例如:
- 所辦業務種類繁多,包括仲裁、調解、爭議之預防⋯等。
- 所處理仲裁業務種類極為廣泛,除傳統各種商務爭議外,尚包括勞工爭議、證券爭議、運動仲裁、網路爭議、消費者爭議、政府和人民間爭議⋯⋯等,囊括各種傳統和新穎爭議。
- 仲裁人人數眾多,但為因應不同行業之需求,有些特殊行業仲裁人之資格有不同規定,因此往往另有不同行業仲裁人之名簿。
- 除原來商務爭議仲裁規則外,近年來為因應不同行業之特殊需要,還另推出好多種類仲裁規則,極為細密,以彌補原來仲裁規則的不足。
- 仲裁費用規定極其繁複,亦有配合程序進行程度,異其收費。但對消費者及雇傭之受僱人另有規定予以特別優惠,一方在便於吸引受理這些案件,同時兼顧消費者和受僱人實際負擔能力,頗為合理周到。
- 仲裁人費用因仲裁人個人而有出入,並非統一。
- 仲裁程序常因標的金額高低致繁簡不同。亦有快速和簡易程序,包括書面審理。
- 近年來訂有團體仲裁辦法,受理團體仲裁案件,和法院團體訴訟相呼應,對相關當事人更為便利,實為難得。
- 辦事處眾多,在海外亦有。
- 辦理國際仲裁,績效良好。協會可指定當事人以外國籍之仲裁人,以求公平。
相關制度及作法,可供我國朝野參考之處甚多,惜國人撰寫美國仲裁新發展及全美仲裁協會現狀之文章似頗欠缺,不無遺憾。筆者爰勉力蒐集相關新資料,撰成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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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保全程序(藍瀛芳)
仲裁事件的保全措施,在傳統上也歸國家法院所管轄,仲裁庭或仲裁機關無介入的空間。事實上,保全措施的允許不能『有求必應』,相對人或可能債務人的權利也 有受保障的必要。因此,在法治國家裡,對保全措施的決定也要求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而這些條件的內容更與爭議的實體有關。國家法院既然不介入事件的爭議實 體,則仲裁的保全措施由國家法院專屬管轄的機制,自有欠周全。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仲裁界開始允許在實務上由仲裁庭對自己受理的事件,有權決定保全措施。這種實務也見於某些國內法與1976年與1985年的聯合國立法,惟內容簡陋。
本文係就近三十年來外國法在保全措施的立法與實務加以整理,並做比較的觀察。然後回顧我們國內的立法,最後再就聯合國在2006年與2010年對其模範法與仲裁規則的修訂內容,做簡要的介紹。 -
論仲裁人之選任與迴避(吳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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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爭議之仲裁—以專利仲裁為主(伍偉華)
科技爭議之仲裁案件,通常較一般仲裁案件更為複雜,因其同時需要法律與科技領域之專家,且所涉之法律,包括智慧財產法、電腦法或網路法、政府採購法、國際 法等;又其爭議之標的甚為廣泛,從電腦軟體、工程機械至生物科技等,不一而足,使得科技爭議之仲裁,值得特別歸成一類加以研討,以促進此類紛爭公平、合 理、迅速、有效之解決。本文之探討,乃以專利為中心,先探究科技爭議之可仲裁性問題,因其常涉及各國之公共秩序與基本政策,尤其係專利有效性之可仲裁性問 題,如能解決,則舉重以明輕,其餘科技問題應均具可仲裁性。其次,本文分析以仲裁方式解決科技爭議之優點,並說明何以仲裁可為解決科技爭議之利器。另外, 並回歸我國法制,探討以仲裁解決科技爭議之解釋論及立法論,而集中焦點於業界最關心之證據、保密與保全程序三項問題,期能紓解訟源,促進以迅速有效、保密 專業及公平合理之仲裁程序解決科技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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