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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季刊
第 93 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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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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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法院關於非機構(ad hoc)仲裁判斷的裁判-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及其可能的影響(陳希佳)
「非機構仲裁」(ad hoc arbitration)的起源早於「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即便在近代各仲裁機構紛紛設立後,「非機構仲裁」仍在國際上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在國際上採取承認「非機構仲裁」制度的國家中, 似未見依仲裁判斷係經由「非機構仲裁」或「機構仲裁」程序作出,而賦予不同的效力者。惟我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卻採取相當獨特 的見解,認為:由「專案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不得據之聲請強制執行。淺見認為此實有深入研究之必要。本文謹先從國際上「非 機構仲裁」起源與制度開始,說明「非機構仲裁」與「機構仲裁」的異同;進而研究我國法制與判決先例,說明我國法制應承認「非機構仲裁」制度;再從比較兩岸 法制之觀點,說明法院在金成豐事件之裁定見解可能衍生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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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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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圖說與合約數量不一致之合理解決方式-兼以營建管理觀點探討法律之適用(邊國鈞)
目前總價承攬契約工程契約之履約爭議態樣中,實做數量差異與漏項為相當常見之一種爭議類型,而該二種爭議類型,均係於合約圖說中有設計某施作項目,然而在 詳細價目表約定之施作數量與圖說所載明顯不符,進而衍生成為「實做數量差異」爭議;亦或詳細價目表根本未列有該計價項目而衍生成為「契約漏項」爭議。因 此,「實做數量差異」與「契約漏項」二種爭議均係合約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所產生之爭議類型。倘爭議發生時,定作人與承攬人雙方均願意就圖說與詳細價目 表不一致之處,依據圖說之內容而辨理變更設計則應不致造成雙方爭執。然而,倘定作人不願辦理變更設計時,承攬人是否可以對定作人求償,若可以,則請求之依 據及範圍為何?
又「實做數量差異」或「契約漏項」爭議問題之重要性在於其所牽涉之請求金額均可能甚大,且工程實務與司法實務未有統一之見解或可否求償之判斷標準。本文擬 藉由探討法院實務對公共工程總價承攬契約之實做數量差異與漏項爭議所持見解之差異情形,並藉由整合工程領域中之營建管理觀點與法律觀點,嘗試就「總價契 約」之性質作一討論,進一步對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及內政部頒布之工程契約範本建議可供參考之修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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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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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理論暨實務-「促進式調解」簡介(李紀宏)
「促進式調解」為國際間發展多年,且已充分運用於解決各類型紛爭的爭端解決機制。近年我國學界及調解實務界相當重視此種調解型態的發展及運用,更進一步推 廣此種調解模式,希望能豐富國內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類型。國內現行較為人所認識的調解,著重在解決當事人對「立場」之堅持及對法律「權益」之維護所產生 之衝突。現行調解機制以當事人間相互讓步、和解,並產生解決糾紛之效為重點。然促進式調解,則以當事人的「利益」出發,促使當事人全面瞭解整體利益,非拘 泥於立場或對法律上權益的堅持,而造成進一步的僵局。透過促進式調解人的專業協助,當事人能從多方面思考解決問題之方式,形成最有效的解決方案,真正「解 決紛爭」,避免流於當事人僅在形式上與他人達成「和解」,空有治標未見治本之效,日後再尋求其他救濟途徑,使調解無法真正發揮功能淪為一過渡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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