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92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鹿特丹規則關於仲裁規定對大陸海商法可能發生的影響(黃正宗)

      國際社會中海事契約之定型化仲裁條款大約均約定於紐約或倫敦仲裁,近代國際海事公約對此等不公平的條款有所規範,使國際社會之海事仲裁趨於公平。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於民國八十八年立法院修正我國海商法時,即推動參考漢堡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項關於仲裁之規定載入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中, 期使裝貨港或卸貨港於我國境內之載貨證劵有仲裁條款者,其請求權人有權選擇於我國境內提付仲裁,不受原仲裁條款約定於國外仲裁之拘束。雖則此項修正因立法 院朝野協商時於草案文字中逕自決議加入「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後」之文字致未能成功,但聯合國大會於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決議通過「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 際貨物運送契約公約」(「鹿特丹規則」),以因應國際社會貨櫃「門至門」(door to door)運輸之需求,未來可能全部或部分取代一九二四年之「海牙規則」、一九六八年之「威士比規則」及一九七八年之「漢堡規則」,成為國際社會極為重要 的國際海事公約。未來「鹿特丹規則」於國際社會受主要海洋國家採行時,建議大陸海商法能參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過去的努力,採行「鹿特丹規則」第十五章關於 仲裁之規定,明文規定裝貨港、卸貨港、收貨地或交貨地在大陸境內之載貨證劵有仲裁條款者,其請求權人有權選擇於大陸境內提付仲裁,不受原仲裁條款約定於國 外仲裁之拘束。我國亦當同樣推動刪除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後」之文字,以共同促進海峽兩岸海事仲裁之發展。

      完整PDF檔案下載
    • 違法判斷的積極救濟途徑(下)(藍瀛芳)

      仲裁判斷的監督有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的不同型態。前者是仲裁庭、仲裁機構或其監督單位於判斷送當事人前或其後所行使的監督,而後者僅指判斷在送交當事人, 因當事人認其有違法事由,經向法院起訴後由法院所進行的監督。在司法監督的類型上,有積極的救濟途徑與消極的救濟途徑兩種不同的措施。這兩種措施皆見於國 際法與各國的國內法。本文將以積極的救濟途徑做探討的內容。在積極的救濟途徑中,又有激烈的撤銷判斷的訴訟與和緩的發回判斷的訴訟等不同措施。這兩種訴訟 制度已普遍見於國際法與國內法,可是我國法尚未有發回判斷的訴訟制度。前項訴訟制度形成較早,其存在的價值觀在八十年代起有了更迭,影響了各國的新立法。 尤其在撤銷判斷事由的立法上,國際法一再要求這些事由的減縮與局限於程序事由,以呈現判斷的終局效。可是各國法卻基於判斷的合法性與其品質的提昇,而有所 保留。因而出現許多仲裁法進步的國家法院迄今還堅持某些實體事由的維護,以監督判斷的實質合法與其品質的基本要求。文內特別對國際法的期待標準與國內法及 其實務上所存在的特殊現象加以分析,即在說明期待與現實的落差情況。至於撤銷判斷訴訟事由的擴充、限縮與捨棄以及法院判決的效果等重要問題,因篇幅所限, 無法在此敘述。後項發回判斷的訴訟制度雖然已普遍見於各國法,但因形成較晚,各國間分歧性較大。後段的文中先做一般性的說明後,在就現行各國制度的情況, 做些比較的觀察。

      完整PDF檔案下載
    • 仲裁前置程序之定性、功能及解釋課題(王志誠)

      壹:前言
      貳:仲裁前置程序之定性及功能
               一、仲裁前置程序之定性
                       (一)仲裁前置程序與仲裁條款之停止條件之區辨
                       (二)仲裁前置程序與棄權條款之區辨
               二、仲裁前置程序之目的及功能界限
      參:仲裁前置程序之解釋爭議
               一、解釋原則
               二、前置裁決程序約定之解釋爭議
      肆:違反仲裁前置程序之效力
      伍:結論

      完整PDF檔案下載
  • 兩岸仲裁
    • 談海峽兩岸海事仲裁之比較與合作(蔡東賢)

      兩岸通航以後,海事糾紛不論發生在大陸或台灣,均可能與兩岸人民有關,且兩岸間之海事仲裁,亦有值得探究的地方。筆者乃從海事仲裁之定義、海事仲裁較法院 訴訟優越之點、兩岸仲裁制度的介紹、兩岸海事仲裁的對照、海事仲裁之合作之方式(包括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互納仲裁人、聯合仲裁等)等加以撰文研討。其 中就兩岸海事仲裁,則從仲裁之啟動、仲裁程序的規範、仲裁人選任、仲裁人之迴避、仲裁程序的異議、仲裁之審理、仲裁之決定、仲裁之執行、仲裁執行之駁回、 仲裁判斷之撤銷、仲裁判斷之承認等,詳加比對。雖然目前兩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承認並執行對岸的海事仲裁判斷,但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委任狀、公證、送達、 有無既判力…等,仍需兩岸發揮智慧共同加以解決。

      完整PDF檔案下載
  • 工程仲裁
    • 公共工程工程進度展延爭議的探討(鄧勝軒、黃世昌)

      公共工程工程進度展延爭議是目前實務界經常發生爭議原因主要對象之一,本文係以案例方式探討工期展延浮時所有權(Ownership of schedule float)及共同遲延(Concurrent Delays)爭議,過去學界結合工程進度學理知識與工程法律知識探討並不多見,尤其面臨日趨複雜之工程環境,法院實務經常會面臨浮時所有權及共同遲延爭 議,其責任判斷更加複雜,故經常必須委託進行鑑定,並經常以「要徑法」(Critical Path Method,CPM)決定工程遲延責任歸屬。要徑法是工程營建管理之專門知識,具有高度網圖操作技巧與知識,工程進度遲延爭議解決是結合工程與法律之知 識與經驗,本文最大貢獻在於建立一個可以參考的處理方式,以解決工程進度遲延所造成之責任歸屬爭議。

      完整PDF檔案下載
  • 會訊
    • 仲裁新書評介(楊崇森)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GERMANY-Litigation Arbitration Mediation-

      商事紛爭解決在德國--訴訟、仲裁與調解
      STEFAN RUTZEL, GERHARD WEGEN, STEPHAN WILSKE三人共著,德國慕尼黑,C.H. BECK書局2006年出版

      完整PDF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