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88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仲裁費用與其衍生的相關問題(藍瀛芳)

      仲裁與訴訟另一區別是在仲裁的有償原則,當事人須支付仲裁人其審判工作的報酬。這項原則少見 於一般立法。仲裁中心長久以來即自行訂立相關規則供仲裁使用者遵循,可是這項原則並不一定適用於專案仲裁。在歷史上,這是全體當事人與仲裁人約定協商的問 題,現代社會也持續使用。事實上,仲裁費用涉及的範圍甚廣,也可能衍生許多相關的法律問題。在處理這類問題中出現不同的機制。本文是使用比較法的資訊予以 整理,供國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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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仲裁法重要課題之評論(黃正宗)

      仲裁是國際經貿爭議解決重要的方式之一。大陸仲裁法制的現代化工程起自一九九四年仲裁法立 法,其後二OO五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完成修訂,此係大陸仲裁法制中最重要的兩個法律文件。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並於二OO五年發布「關於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成為補充大陸仲裁法的重要文件。而對我國台灣地區,大陸一九九四年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相關仲裁解決爭議的規定 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本文件亦適用於仲裁)亦均是極為重要的文件。本文以比較法觀點觀察大陸仲 裁法制中以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為主之上開文件,並予以深入分析評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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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岸仲裁
    • 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仲裁判斷是否有既判力?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258號判決等見解之分析(伍偉華)

      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仲裁判斷是否有既判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258號判 決等實務見解,認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74條並未明文規定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民事確定裁判,具有與確 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認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民事確定判決,當然不具有任何既判力。而兩岸條例第74條,係規定裁定認可大陸民事確定裁判與民事仲 裁判斷之要件,並未規定其裁定認可後之法律效果,復因該條規定,係將大陸民事確定裁判與民事仲裁判斷同列,而適用同一「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之認可要件,因此最高法院對於大陸民事確定裁判之見解,極有可能如中華仲裁協會理事長李念祖教授所形容之「城門失火,殃及池魚」,而波及至大陸之民事 仲裁判斷,亦即依最高法院該等判決之見解,進而認為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民事仲裁判斷,並無任何既判力。其影響所及,當事人得在臺灣地區另行開啟 訟爭或仲裁程序,非但導致法律關係不安定、徒增當事人之時間與勞費,更逼使往後類似事件之當事人,必須在可能為非主要證據所在地、或屬於不便利法庭之臺灣 法院起訴或提付仲裁,而不利於發現真實與民事仲裁判斷之作成。 本文以為,兩岸條例第74條並未規定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仲裁判斷具有既判力,但非不得基於程序選擇權、當事人意思自主、禁反言、誠信原則等同一 立法理由,而類推適用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認在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權、程序選擇權之前提下,賦予其既判力。另自兩岸平等互惠及司法互助之層面而言, 如我方不承認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仲裁判斷具有任何既判力,對岸亦得採取相應措施,則相互報復之結果,對兩岸人民權益影響不小。為徹底解決最高法院判 決見解所造成之問題,應以立法明文規定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民事仲裁判斷,在不違背臺灣程序面及實體面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之前提下,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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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仲裁
    • 論工程契約之重大變更(孔繁琦)

      工程契約之「重大變更(Cardinal Change)」,為國際施工索賠實務廣泛接受之概念,於英美法院及仲裁實務上,亦已建立一套理論基礎及認定原則。然「重大變更」在我國民法或工程法之定 義為何?其法律效果為何?則較少有人探討。本文嘗試以「債之同一性」法律概念,建構「重大變更」於我國民法上的意義,並基此提出如何認定構成「重大變更」 之建議,包括工程標的物於物理上是否顯著改變、功能是否顯著改變、結構形式或重要工作項目之施作量體是否顯著改變、重要工作項目單價結構是否顯著改變、是 否因變更指示導致特定工作項目之工作數量鉅幅增加、及是否有其他可能顯著改變承攬報酬對價性之改變等。最後再進一步分析「重大變更」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 希望對於我國工程爭議處理實務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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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工程物價上漲處理原則之十年變遷(張菀萱)

      壹、 前言:

      行政院自民國87年迄97年十年期間針對「物價上漲」問題,陸續於不同階段頒布總計四種物價調整處理原則,本文試圖全面解析比較各式物調處理原則規定,並 針對各項規定說明實務上經常發生之爭議內容,試圖讓承包商能夠合法掌握運用各式物價調整規則請求物價調整。

       

      貳、 首先,針對87年、92年93年頒布之「物調處理原則」進行解析比較,比較項目如
           下:

      一、 物價指數依據之不同
      二、 計算方式之不同
      三、 適用時間【是否強制溯及適用】
      四、 是否辦理契約變更
      五、 是否得併用其他指數
      六、 逾期是否得調整
      七、 指數基期更換時,如何調整計算
      八、 保留款是否得調整
      九、 核算時間
      十、 適用機關
      十一、 機關適用之強制力
      十二、 預算問題
      十三、 調整之漲跌幅度

       

      參、 針對97年6月5日頒布之「物調補貼原則」進行解析

      一、 適用條件:
       (一) 與工程本身有關之條件
       (二) 與機關有關之條件
       (三) 與分包商有關之條件
       (四) 救濟制度
      二、 970605新方案的【好心措施】
      三、 970605新方案的【倒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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