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87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判斷書的不同意見(藍瀛芳)

      法系的不同,判決書的不同意見也受到不同的待遇。這種對立情況迄今尚少改變。可是在仲裁事 件,因仲裁的國際性,判斷的不同意見的地位已有所更動。在英美國家,判斷的不同意見有所收斂與判決的不同意見之普遍情況不同。在歐陸國家已逐步接受判斷的 不同意見,不再排拒。本文前半部介紹不同法系對判決書不同意見的立場與其成因,後半部分則觀察判斷的不同意見在國際仲裁的實務狀況與其不同的存在形態以及 其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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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民事訴訟法觀點探討仲裁費用(吳光陸)

      關於仲裁費用之收取、計算,依仲裁法第54條第2項,現有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制定之仲裁機構組 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章規範,聲請人聲請仲裁時,即應依該規則第36條預繳依第25條第1項、第26條計算之仲裁費用中之仲裁費,如未繳納,仲裁機 構應通知補正,逾期不補,依第25條第4項規定得不受理。雖此仲裁費類似法院徵收之裁判費,惟該費用規則不似已廢止之民事訴訟費用法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至第95條之1詳細,則在仲裁程序中產生之若干問題,例如如何計算仲裁費以為預繳?何人計算?不預繳,如何為不受理表示?聲請人對於核定計算結 果應繳費用如有不服,如何救濟?等實務問題,應如何處理?本文由民事訴訟法觀點探討,提出個人淺見,以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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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仲裁
    • 工程相關金錢債權之時效問題 -我國司法及仲裁實務見解之整理與檢討(邱 雅 文)

      因重大工程契約所發生或與之有關之工程款、估驗款及工作瑕疵損害賠償等之請求權,依民法第 127條第7、8兩款及同法債各承攬乙節之規定,實務原則上均認為應適用短期消滅時效,如係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者,則適用通常15年時效期間。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馬特拉公司與台北市捷運局訴訟)與同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判決卻就同係重大公共工程,具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性質 之案件,為不同之判決。本文就近年來司法實務有關工程款、估驗款及工作瑕疵損害賠償等請求權時效相關案例作系統性之整理,並嘗試探索在仲裁制度下,捨棄按 權利性質決定權利保障(消滅)方式之傳統,採取legal realism之法學方法,並參攷外國法制,尋求符合工程實況之公平合理的解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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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可否審理政府採購法上已停權之基礎事實(黃立)

      本案非要推翻政府採購法的停權公告,而是從民法角度觀察,此停權依據之事實是否真實,從而審定停權處分若不合法,有何法律效果。

      行政院工程會申訴會就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是否有行政罰法適用函釋: 「.. 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至第13款部分,係廠商違反契約上義務或已無履約能力,均非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自無行政罰法之適用。」認為此一處分 性質上仍屬契約爭議,就可以由仲裁程序審查。

      機關此一加害行為,廠商的損失卻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縱認定純粹經濟上損失可以求償,也必須證明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要件,機關與廠商間對法律見解之歧異,並不會當然構成機關之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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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座談
    • 「兩岸條例認可裁定之確定力」座談會(本會)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以給付為內容,經我國法院認可者,依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2項規定,得為執行名義,但該執行名義,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所謂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而 允執行債務人以“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為由,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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