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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季刊
第 87 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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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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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書的不同意見(藍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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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事訴訟法觀點探討仲裁費用(吳光陸)
關於仲裁費用之收取、計算,依仲裁法第54條第2項,現有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制定之仲裁機構組 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章規範,聲請人聲請仲裁時,即應依該規則第36條預繳依第25條第1項、第26條計算之仲裁費用中之仲裁費,如未繳納,仲裁機 構應通知補正,逾期不補,依第25條第4項規定得不受理。雖此仲裁費類似法院徵收之裁判費,惟該費用規則不似已廢止之民事訴訟費用法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至第95條之1詳細,則在仲裁程序中產生之若干問題,例如如何計算仲裁費以為預繳?何人計算?不預繳,如何為不受理表示?聲請人對於核定計算結 果應繳費用如有不服,如何救濟?等實務問題,應如何處理?本文由民事訴訟法觀點探討,提出個人淺見,以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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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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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相關金錢債權之時效問題 -我國司法及仲裁實務見解之整理與檢討(邱 雅 文)
因重大工程契約所發生或與之有關之工程款、估驗款及工作瑕疵損害賠償等之請求權,依民法第 127條第7、8兩款及同法債各承攬乙節之規定,實務原則上均認為應適用短期消滅時效,如係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者,則適用通常15年時效期間。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判決(馬特拉公司與台北市捷運局訴訟)與同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判決卻就同係重大公共工程,具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性質 之案件,為不同之判決。本文就近年來司法實務有關工程款、估驗款及工作瑕疵損害賠償等請求權時效相關案例作系統性之整理,並嘗試探索在仲裁制度下,捨棄按 權利性質決定權利保障(消滅)方式之傳統,採取legal realism之法學方法,並參攷外國法制,尋求符合工程實況之公平合理的解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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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否審理政府採購法上已停權之基礎事實(黃立)
本案非要推翻政府採購法的停權公告,而是從民法角度觀察,此停權依據之事實是否真實,從而審定停權處分若不合法,有何法律效果。
行政院工程會申訴會就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是否有行政罰法適用函釋: 「.. 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至第13款部分,係廠商違反契約上義務或已無履約能力,均非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自無行政罰法之適用。」認為此一處分 性質上仍屬契約爭議,就可以由仲裁程序審查。
機關此一加害行為,廠商的損失卻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縱認定純粹經濟上損失可以求償,也必須證明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要件,機關與廠商間對法律見解之歧異,並不會當然構成機關之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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