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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季刊
第 85 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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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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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鑑定在工程爭議處理中之角色(李家慶 邊國鈞)
工程爭議常涉及工程專業知識或工程技術,因此,法院往往必須透過鑑定之程序,由工程專業單位或工程專家出具專業之鑑定報告,協助法院認定事實,並憑以為判決之依據。另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亦常有就工程技術上之爭議委託工程專業機構鑑定之必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324條、第331條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可知民事訴訟程序中之鑑定,應同時具有證據方法及法院輔助者之性質。而依仲裁法第19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仲裁程序中之鑑定,亦係同時具有證據方法及仲裁庭輔助者之性質。因此,工程鑑定在工程履約爭議事件之爭訟程序中,實係扮演極為關鍵之角色。
工程鑑定既然在工程履約爭議事件中,扮演如此重要之角色,則如何確保工程鑑定之品質及公正客觀性即成為重要之議題,本文建議工程鑑定單位在建立鑑定之標準 作業程序時,宜考量以下幾項重點:鑑定人之選定方法及程序、覆審機制之建立、鑑定時程之管制以及鑑定程序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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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中「重大變更設計」之認定原則與爭議解決(謝定亞)
國內關於變更設計之工程爭議相當常見,此類爭議之關鍵通常不在於變更設計之有無,而是該爭議如何合理認定補償或賠償金額。依本文之分析,其主要原因係工程 契約中關於變更設計之約款忽略「重大變更設計」概念所致。基於重大變更設計之性質與一般變更設計性質不同,嚴格依變更設計約款核認補償或賠償方法,將造成 不合理現象。本文援引英美習慣法之原理,並觀察英、美法院歷年重要判決,提出工程契約之重大變更設計概念,並建議以之為解決前開涉及變更設計之困難爭議。 在工程契約變更設計約款尚未涵納重大變更設計原則前,此類爭議於仲裁中並非不能有效解決:關於法律關係,仍可適用民法規定與相關法理;關於損害賠償之計算 則可援引國際工程契約慣例與透過英美法院判決所歸納之民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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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物價調整常見爭議問題探討(黃泰鋒 陳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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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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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確定裁判之許可執行(賴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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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或審”條款之仲裁條款效力研究—以海峽兩岸司法實踐為背景(楊 玲)
傳統理論認為,仲裁條款的法律效果之一是排除法院管轄,如果仲裁條款與管轄權條款並列,仲裁 條款則無效。大陸地區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一直遵循這一傳統理論。臺灣地區的立法雖不甚明確,但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確立了“或裁或審”條款之仲裁條款不一定無效 之規則,且操作上採取“仲裁與法院,先繫屬先管轄”之處理模式。透過比較海峽兩岸法院對“或裁或審”條款之仲裁條款效力的認定,臺灣地區的司法實踐似更有 利於支援仲裁政策的實現,更側重於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欲獲得“或裁或審”條款中仲裁條款效力之有利解釋,法院可從“區分仲裁協議之構成要件與有效仲裁 協議的法律後果”“仲裁條款效力獨立於管轄權條款的效力”、“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等角度獲得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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