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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季刊

第 81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和解判斷(藍瀛芳)

      判斷的類型有多種,和解判斷僅是其中之一。和解判斷在成立上與一般和解的成立有相同的原則,但是否尚須有仲裁庭的認同才能有判斷的效力,有不同的立法。和 解判斷是否有一定的程序及一定的形式待遵循,也是比較法上的一項問題。我們國內法在這方面的立法過於簡陋,國人在處理國際仲裁事件時,更宜參考國際上的不 同立法。又,和解判斷有特殊的效力,與一般和解及一般判斷皆有不同,也是值得重視。這是文中最後一段所說明的內容。

      判斷的類型有多種,和解判斷僅是其中之一。和解判斷在成立上與一般和解的成立有相同的原則,但是否尚須有仲裁庭的認同才能有判斷的效力,有不同的立法。和 解判斷是否有一定的程序及一定的形式待遵循,也是比較法上的一項問題。我們國內法在這方面的立法過於簡陋,國人在處理國際仲裁事件時,更宜參考國際上的不 同立法。又,和解判斷有特殊的效力,與一般和解及一般判斷皆有不同,也是值得重視。這是文中最後一段所說明的內容。

    • 仲裁判斷之救濟程序(下)(賴來焜)

      陸、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管轄法院

      一、我國新舊法制

            (一)原《商務仲裁條例》規定

            (二)新《仲裁法》:仲裁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二、第一審法院以「地方法院」抑或「高等法院」?

      三、就管轄規定之性質而言,採「專屬管轄」抑或「任意管轄」?

      四、應採「兩審制」抑或「三審制」?

      五、各國法制

      六、我國實務表現

      柒、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提出期間

      一、撤銷之訴限制期間之理由

      二、撤銷之訴限制期間之立法例

      三、我國法律規定

            (一)原《商務仲裁條例》

            (二)新《仲裁法》

             (三)新舊法之比較

             (四)我國與外國法之比較

      四、限制期間之適用疑難

            (一)法院五年期間即將屆滿,但法院判決或行政處分尚未確定,則當事人得否主張逾期非可歸責自己而提起撤銷之訴?

             (二)判斷書交付或送達日之始日應否算入?

             (三)修法建議:採「國際仲裁」與「內國仲裁」而不同時間限制之標準

      捌、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訴訟費用

      一、撤銷仲裁判訴訟之訴訟費用如何計算

      二、撤銷仲裁判斷後原仲裁費用之處理

      玖、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法院處理

      一、形式上審查

      二、實質上審查

      拾、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效力

      一、效力預覽

      二、提起訴訟之效力:聲請停止執行

      三、法院應依職權撤銷執行裁定

             (一)法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

             (二)撤銷與判決同時為之或另以裁定為之?

             (三)新條文之再商榷

      四、法理上思考(一):仲裁判斷經撤銷,仲裁協議是否仍有效?

      五、法理上思考(二):仲裁判斷撤銷係因「仲裁協議無效或不成立」者,因「另有仲裁合意」,是否可將原爭議提付仲裁解決?

      六、範圍:仲裁判斷之部分撤銷

      七、時效中斷

      八、時間:溯及既往發生效力

      九、原仲裁爭議事項之解決

            (一)我國立法沿革

             (二)我國學者見解

             (三)管見:新《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之再商榷

      拾壹、結論

    • 仲裁協議對第三人之效力(張炳煌)

      仲裁的正當性係建構於爭議當事人之協議上,傳統見解認為僅對協議簽署人具有效力,對於第三人 則不具有拘束力。然因全球化浪潮下商業型態之改變,多國籍企業集團之興起與增加,致多方當事人仲裁案件大量增加,乃有修正上述傳統見解之倡議,認為於一定 條件下,仲裁協議應得拘束第三人,仲裁庭因此得對該第三人行使管轄權。本文內容即在概要介紹國際商會(ICC)仲裁庭自Dow Chemical v. Isover Saint Gobain乙案以來形成之「集團公司理論」(The Group of Companies Doctrine),及美國司法實務確立之「揭開公司面紗/分身理論」(Veil Piercing/Alter Ego Doctrine)、「禁反言/受益第三人理論」(Estoppel/Third Party Beneficiary Doctrine)等支持修正見解之理論。此外,本文亦附帶介紹歐洲法院於審理競爭法案件時,考量現代企業集團商業運作與市場現實,將多數關係企業行為視 為單一經濟/商業實體處理之「經濟單位理論」(Economic Unit Theory),該理論與上述「集團公司理論」及「揭開公司面紗/分身理論」等實有異曲同功之妙。本文結論則簡要說明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揭開公司面 紗/分身理論」及「禁反言/受益第三人理論」之態度。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一號解釋之探討(陳清雲)

      仲裁制度雖係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之方式,然因與公益有關,所以法院仍應適度之介入,給予更多 之協助以及必要之監督。而法院審判所依據之民事訴訟法,有規定「理由矛盾」亦可提起撤銷之訴,此乃係法院依法審判所必然之結果,至於仲裁法所規定之「仲裁 判斷應附理由」為法律規定之要件,如未具備此項形式要件,即不合於法律之規定,故其仍有立法形成空間,法院依法審判並無不合。此乃因仲裁與訴訟係二種性質 不同之解決紛爭機制,所以法律就有不同之規範,此乃法理上所必然。 本文所探討者,主要係以仲裁判斷所應具備之形式要件,即為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之中,以仲裁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 庭補正後,不在此限。」作為論述之核心,並兼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一號解釋所述之仲裁判斷書未附理由之情形加以研析。

  • 國際仲裁
    • 德國「上級仲裁庭」(Oberschiedsgericht)制度簡介(王照宇)

      依照絕大多數國際公約、跨國仲裁機構之仲裁規則,以及各國仲裁法令之規定,仲裁判斷一經作 成,通常僅能由法院加以救濟。然我國仲裁法繼受來源之一的德國,其實務及學說見解,係肯定當事人或仲裁機構得以「上級仲裁庭」之方式,對原仲裁判斷進行救 濟,並將原本之仲裁庭程序及上級仲裁庭程序,整合視為一整體之仲裁程序,而以上級仲裁庭之決定,作為仲裁判斷。本文即介紹德國與此議題相關之學說及實務見 解,並參考德國學說,討論進行上級仲裁時,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於法律面的討論外,本文並以德國Tenos公司之仲裁規則為例,介紹上級仲裁庭之實際 運作方式。最後則討論我國採取此一制度可能會遇到的困難,並提出可能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