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71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淺論衡平仲裁制度─我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之檢討 (吳光明)

      壹、概說
      貳、衡平仲裁制度
      一、意義
      二、目的

      參、我國仲裁法修訂後之衡平仲裁
      一、最高法院對衡平仲裁之見解
      二、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對衡平仲裁之見解
      三、評釋

      肆、比較中西法律文化
      一、非拘束性(ADR)程序
      二、仲裁文化(Arbitration Culture)、訴訟文化(Litigation Culture)與和解文化(Conciliation Culture)
      1.各國爭議解決之文化
      2.仲裁與訴訟、和解之異同
      3.仲裁文化在各國發展之限制
      三、仲裁文化可能之調整

      伍、「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之檢討
      一、衡平仲裁制度之法理
      二、我國仲裁法三十一條之盲點
      三、在仲裁詢問會上遭遇之問題

      陸、結語

    • 談去國內化理論和仲裁程序適用法之關係(張曼隆)

      世界多數國家之仲裁法主要是針對國內仲裁程序而制定的,有些國家的仲裁法不完善,似乎很難為國際商業仲裁提供充分的適用之法律規則。一般學者認為這並不能 滿足現代國際商業仲裁的需要。居於當事人選法自由的考量,各國一些仲裁學者努力建構去國內化理論(the "delocalisation" theory)以貫徹當事人意圖自主原則。“去國內化理論”最始是植基於國家主權豁免和當事人意圖自主原則,採用此理論可以促進國際商業仲裁的發展,是值 得讚揚的。但在此理論基礎是否完備無瑕?在國際上確實引起不停的討論.這涉及它的理論基礎以及採用後之利弊得失。本文擬從國家主權豁免以及在紐約公約之立 場來研究“去國內化理論”在實務上之可行性。
       

    • 強制仲裁的立法與其法律效果(藍瀛芳)

      仲裁是當事人自主原則的產物,可是各國國內與國際社會還是存在著非基於當事人自主的強制仲裁。仲裁可以強制與傳統的自願仲裁有什麼不同?本文第一段分別就 強制仲裁在各國國內法的存在情況以及在國際立法的情況加以介紹。第二段則就強制仲裁與自願仲裁的主要區別,由當事人自主方面與法院的管轄權方面做簡單的比 較觀察。強制仲裁已成國與國間雙邊投資條約中解決經貿糾紛的惟一機制,此制度的運作當然不容忽視。
       

  • 工程仲裁
    • 建立工程爭議審查機制之芻議─推動工程爭議仲裁程序規範之管見(成永裕)

      壹、前言─工程爭議仲裁之特性及現行仲裁規則之侷限
      貳、推動工程爭議仲裁程序規範之實益
      參、簡介工程爭議審查機制
      肆、建立工程爭議審查機制之條件
      伍、工程爭議審查機制實施之配套措施
      陸、結論 與 建議

    • 論工程仲裁之仲裁人選任方法(李家慶)

      壹、概說

      貳、工程仲裁人之選任方法
      一、由當事人選任之方式(Party-appointed Method)
      二、由仲裁機構等選任之方式(Appointment by Institution)
      三、由名冊系統中選任之方式(List-appointed Method)
      四、改良式之名冊系統

      參、仲裁人之選任不宜與仲裁協議相混淆

      肆、工程仲裁究應選任法律背景或工程背景之人

      伍、結語

    • 從「工期展延索賠爭議」到「逾期罰款爭議」的趨勢預測(藍秉強)

      國內工程無法如期完工的情形常常發生,因合約有未如期完工的事實,工期展延或逾期罰款即可能發生;通常工期展延天數若足夠,承商可避免高額逾期罰款,因此 承商為爭取工期展延以避免逾期罰款,對展延工期導致費用增加的部分,往往願意忍讓。工程契約上有所謂「遲延不賠約款」,即為此種情形的反映。在心理上,業 主認為即使寬於審查工期展延,對業主本身並無傷害;但於工程驗收後,承商依據業主展延工期結果,對業主提出高額賠償要求,而仲裁庭又認為遲延不賠約款有無 效或不予適用的事由,而判斷承商可得高額索賠金額,業主心理所受打擊可想而知。業主瞭解任何一天的展延工期都有面對索賠的可能,審查上自然趨向嚴謹,若展 延天數不足,則逾期罰款的結果因此產生。如何準確評估特定展延事由對工期的影響將成為顯學;土木技師或工程學者於解決工期爭議的功能將更為明顯,仲裁庭宜 具備有關工期認定的專業知識。本文預測將來工期爭議的主流案件,將轉變為工期展延天數是否正確及因工期展延不足衍生逾期罰款的爭議。
       

  • 仲裁座談
    • 仲裁實務問題座談會(本會)

      議題一:
      仲裁事件之相對人於仲裁期間內提起反請求,其仲裁期間應合併於本請求抑或另行起算仲裁期間?

      議題二: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仲裁庭逾第一項期間未作成判斷書者,除強制仲裁事件外,當事人得逕行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其經當事人起訴或聲請續行訴訟 者,仲裁程序視為終結。」倘仲裁庭已於仲裁程序期間作成本請求及反請求之判斷主文,惟逾仲裁程序期限仍未完成判斷書,聲請人至法院逕行起訴本案請求部分, 此時仲裁庭是否仍應完成判斷書抑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本案請求與反請求部分是否應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