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70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法院對仲裁之協助與監督─仲裁法施行五年法院裁判之研究(林俊益)

      民國五十年公布制定之商務仲裁條例,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修正為「仲裁法」,並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正式施行,開啟我國仲裁制度邁向新的里 程。新仲裁法強調國際化與自由化,法院對於仲裁制度之協助更多,監督更少,為紛爭之處理,提供最佳的解決途經,施行迄今,已滿五年,最高法院對新仲裁法有 諸多新見解,影響我國仲裁法制之發展至鉅,殊值研究,本文乃就最高法院最近五年(1998年至2003年)之裁判分析介紹,提供司法實務之新見解,俾利解 決仲裁法制上發生的問題。

    • 論仲裁在我國證券爭議解決機制之地位(朱從龍)

      本文探討證券仲裁於法令及實務上所占之地位,即從訴訟及仲裁二種解決證券爭議之主要
      方式,論述目前實務之現況,並介紹美國證券爭議當事人,於選擇證券仲裁時之考量。希
      能拋磚引玉,促請各界注意證券仲裁實務及法令之進步與修正,並希望證券爭議的解決機
      制,能有全盤統合性之規劃。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目的及證券爭議之意義。第二章以比較法之觀點,藉美國證券仲裁與
      訴訟之對比,說明美國當事人於選擇證券仲裁時,認為證券仲裁可能具有之優點。第三章
      以近幾年來常見之證券融資訴訟介紹我證券訴訟之法令及實務,檢視證券訴訟是否具有經
      濟、效率性,有否助於證券市場之維持及投資人之保護。第四章分析實務上證券仲裁契約
      之內容,並探討證券仲裁法令之問題。第五章則為結論。

    • 再論證券爭議之仲裁 ─兼論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判決及相關問題(吳光明)

      壹、概說
      貳、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七號判決   
             一、案例事實
         二、判決理由
      參、美國之ADR發展契機
             一、股票上市條件
             二、不宜上市之認定標準
             三、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四、證交所之處分行為
             五、法院對仲裁之司法審查
      肆、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應自為判決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四七八條第一項規定
         二、第四七八條之隱藏立法理由
      伍、有關「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及相關問題
           一、證券爭議之意義
           二、上市公司與證交所間有關上市之爭議
           三、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之爭議
           四、證券金融公司與投資人之爭議
           五、證券強制仲裁制度之爭議
           六、證券仲裁判斷作制度性公開之爭議
      陸、結語

    •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準據法簡析(王昌鑫)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準據法,為學理上重要的討論問題。由於歷史及經濟、政治的多重原因,造成
      各國所規定之仲裁協議有效要件範圍未必完全相同。實際上常發生在某國有效訂立之仲裁協議,
      於他國卻無法生效之情形。在國際商事仲裁中,要確定一項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所牽涉之層面甚
      廣。舉凡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是否有締約能力、當事人締約時之自主性、仲裁協議的方式是否
      具備合法的形式、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是否屬於可仲裁之爭議等,當事人均可能在提付仲
      裁時,或仲裁程序進行中,甚至在仲裁判斷之承認與執行時之各階段提出異議,此時仲裁庭或法
      院究應適用何種法律,就上開仲裁協議有效要件事項做出決定,即為本文所欲探討之問題。

  • 大陸仲裁
    • 台商對中國大陸仲裁機構仲裁程序的認識─從一件仲裁實例談起(李永然)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者日益增多,而在中國大陸投資難免發生糾紛,基於仲裁的便利性,台商運用仲裁的程序解決糾紛的案例也隨而增多。
      中國大陸的仲裁機構相當多,其中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業務最為主要,台商透過此一仲裁機構解決糾紛的例子也不少。
      此一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適用中國大陸的《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其與台灣的《仲裁法》仍有差異之處,為便於台商能瞭解中國大 陸實際的運作程序,及與台灣間的差異,特別透過一則筆者事務所所處理的案例,將其程序及特點予以介紹。

    • 台商於大陸之投資糾紛及解決途徑(陳煌銘)

      由於對大陸的外商投資法令不瞭解、未能履行批准登陸手續、不重視投資架構規劃,以及迷信大陸「關係」萬能等偏差,導致台商在大陸投資發生甚多的糾紛;其中 尤以中小企業台商的投資糾紛,更經常碰到申訴無門。至於,我台商對其大陸經貿糾紛的解決方式,則有透過協商、調處、訴訟或仲裁,以及向「台灣事務辦公室及 外商投資協會投訴中心」投訴,然在這些糾紛解決方案中,最具有法律約束性與時效快捷性,並普遍為國際慣用者, 當屬「仲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