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69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如何擬訂公平合理的仲裁條款(藍瀛芳)

      仲裁條款是近代的產物。自從現代仲裁法追認其法律地位以後,其重要性已遠遠超越提付仲裁的約定,成為仲裁協議的主要內容。仲裁條款的基本構成要件與契約的 成立要件有別,而且所發生的效力是多層面的。仲裁條款的存在使約定的爭議事項不能以訴訟解決,當事人行使之提請仲裁與選任仲裁人,而且仲裁人有權制作判 斷,至於當事人如何提請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其程序如何進行等等,都可以事前以仲裁條款予以規範。如果仲裁庭未依仲裁條款的規範進行程序與制作判斷,都 是違法判斷。如此條款實非一般契約條款可比,而被形容為「奇蹟條款」,仲裁既然是工商人士為尋求公平合理的程序制度,當事人如何規劃與設計此仲裁條款就須 注意到其基本原則。本人係由實務觀點提供一些意見供參考。

    • 美國之訴訟外糾紛解決(ADR)機制-兼論美國仲裁協會之仲裁人教育訓練(吳光明)

      壹、概說
      貳、解決糾紛之最佳方式
         一、善良公允原則之判斷
         二、糾紛解決技巧之研習
      參、美國之ADR發展契機
         一、理論基礎
         二、發展特徵
      肆、美國之ADR形式
         一、談判(Negotiation)
         二、調解(Mediation)
         三、仲裁(Arbitration)
         四、其他ADR
      伍、美國之ADR教育訓練
         一、從民事司法改革法起到ADR
         二、協會之ADR教育訓練
      陸、結語

    • 仲裁法制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之重大功能(陳峰富)

      我國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制訂公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其中第二十八條係規定保護機構得以起訴或提付仲裁之方式作為 證券及期貨交易爭議事件之解決方式。因該條非為強制仲裁之規定,故就實務而言,若保護機構選擇以經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追索實施權」 而提起訴訟之方式。則勢必會發生訴訟拖延甚久之情形,或因節省裁判費而被迫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為之。如此一來,不但因訴訟時間長久而無匡正效果,且 亦可能導致訴追對象財務不良而無法獲得實質賠償。本文除闡述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功能內容外,並論述仲裁機制對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此外,現行投保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斟酌將「訴訟或仲裁」之機制,修正為強制仲裁。此雖然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係任意仲裁之規定有所 不同,但投保法為特殊規範,若採強制仲裁,並不違反法學潮流,反而更能充分保障證券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 談仲裁判斷(蔡佩芬)

      壹、仲裁判斷之意義
        一、仲裁之意義
        二、仲裁判斷之意義
        三、外國仲裁判斷之意義
         (一)內外國仲裁區分之必要性
         (二)外國仲裁判斷之確定
         (三)各國立法例
          甲、英國、乙、美國、丙、日本
          丁、德國、戊、瑞典、己、法國
         (四)國際公約
         (五)我國
         (六)大陸
      貳、仲裁判斷之案件
      參、仲裁判斷之性質
      肆、仲裁判斷之類別
      伍、仲裁判斷之確定
      陸、仲裁判斷之效力
        一、一般仲裁判斷之效力
        二、外國仲裁判斷之效力
      柒、結語

  • 仲裁記事
    • 第三屆海峽兩岸仲裁機構聯合會議暨經貿仲裁研討會紀實與感想(陳佳希)

      第三屆海峽兩岸仲裁機構聯合會議暨經貿仲裁研討會分別於二○○三年十月二十九及三十日成功舉行,此為兩岸主要仲裁機構落實二○○一年第一屆海峽兩岸仲裁機 構聯合會中達成「兩會每年共同舉辦乙次經貿仲裁研討會與機構聯合會議,研討會分別由兩會輪流在大陸和台灣舉辦,相互邀請」之共識,連續第三年召開會議,筆 者有幸連續三屆均能與會,謹將本屆會議所見所聞擇要紀載,以供各方參考,並為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