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68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全球化、仲裁與主權國家(柯澤東)

      現代國際商務仲裁之發展,自東西方冷戰起,為和平共存,以貿易競爭代替政治意識型態之鬥爭。國際貿易蘊育世界之和平與繁榮,國家亦積極推展仲裁,仲裁終成為普世契約爭議訴訟解決以外之另一利器。
      全球化風潮掀起族國的終結,邁向無主權之世界趨勢。全球企業市場追逐,跨國仲裁湮滅主權疆域,企業擴張,型態多樣,仲裁制度因應商人自治,亦逐步邁向新風 貌,主權國家及國際組織亦須創制、調整其法制。一則繼續追求商人世界安定秩序,二則創新競爭之契機,不分國家與國際。
      本文共四部分,對仲裁制度之回顧、變動因素與新風格之展望;對仲裁爭議一元化及仲裁人公正為最重要特性,為奠定仲裁倫理基礎之再強調;闡釋仲裁庭管轄權異 議用語差異及決定權分歧之應有解決趨勢;最後歸結仲裁之將持續蓬勃發展及國家合作與對之依賴之必然性。
      本文不置前言,不作結論,各部分自成一單元,有回顧、有現狀爭執問題及新貌前瞻。以仲裁為主軸,以全球化為動力,以主權國家之吸納與漸趨無主權新仲裁文化於不言中,仲裁法制亦於焉銳變。

    • 證券交易仲裁之妨訴抗辯-兼論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判決(吳光明)

      壹、概說
      貳、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四號民事判決
        一、判決要旨 二、判決全文 三、三審判決之內容 四、分析檢討
      參、仲裁協議之法理基礎
        一、程序選擇權之法理 二、程序選擇權之基礎 三、小結
      肆、解決證券交易爭議之仲裁規範
        一、證交法第一六六條
         (一)立法沿革  (二)立法意旨  (三)適用範圍
        二、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七條
         (一)適用範圍  (二)妨訴抗辯之適用
         (三)證券仲裁之「駁回說」與仲裁法之「訴訟停止說」
        三、小結
      伍、證券交易爭議仲裁之相關規範
        一、台灣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三、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
      陸、證券「強制仲裁」效力問題
        一、證券「強制仲裁」之意義
        二、證券「強制仲裁」之規定有無合憲性問題
        三、當事人得於何時為妨訴抗辯問題
      柒、結語

    • 仲裁制度之法律經濟分析(廖緯民)

      仲裁是歷來備受重視的商業糾紛解決方式。西方國家之商業文化與仲裁程序中當事人著重隱密性之確保;受敗訴判斷之當事人在顧慮商譽、商誼,以及將來利用仲裁 機構以行隱密解爭之權利,常力求避免其所涉紛爭之仲裁案件暴露於公眾注意力之下,因而多半願意自動履行敗訴之仲裁判斷。此一現象歷時悠久、已成慣例。此一 耐人尋味之「道德自我課持」現象令人振奮;其間所涉及當事者間複雜之利害衡量以及社會制度之公共形成。當事人間的決策行為究竟有何外在誘因予以導引?本文 嘗試以「法律的經濟分析」為基礎,探討仲裁制度長久以來在西方世界與國際商務活動中成效卓著的原因。本文第一部份先行介紹仲裁制度於西方國家產業中的實際 運作情形,以及其廣受歡迎的原因;其中尤其著重其隱密性與自動履行性兩個面向。第二部份於簡介博奕理論後,即運用之於對仲裁隱密性與自動履行性的分析上。 第三部份將於分析結果的基礎上,提出對我國現行實務上及法制上的建議。

    • 衡平仲裁判斷之判定-兼論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重上字第四九二號判決(李瑞妍)

      仲裁之進行,仲裁庭有依法律規則為仲裁之義務,衡平仲裁制度,即為解決因嚴格適用法律而造成具體個案當事人間不公平而創設。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重上字四 九二號判決認為所謂「衡平原則」與英美法上之「衡平法」相同,「衡平法」屬於民法第一條「法理」的範圍,因此衡平原則亦屬民法第一條之「法理」,是只要約 定依中華民國法律為仲裁,仲裁人即得適用衡平原則為仲裁。惟仲裁法第三十一條是模仿聯合國模範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所謂之「衡平原則」並非已將衡平 理念成文化之「抽象衡平」,而係在具體個案中,能針對相關之具體情事作出最公平合理妥適之判斷之「具體衡平」,因此能否與英美法上之衡平法做相同解釋,法 院見解實有檢討之必要。

  • 大陸仲裁
    • 中國大陸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簡介(姜志俊)

      隨著金融交易種類的日漸多樣化,金融業的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金融糾紛所涉及技術問題、事實和法律問題也越來越複雜,迫切需要由專家型仲裁員按照專門的金 融爭議仲裁規則來解決金融糾紛。應此需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制定公布了《金融專業仲裁員名冊》,聘請國內外在金融理論和實務以及金融法律方面經 驗豐富的專家、學者擔任仲裁員,同時參照國際金融仲裁慣例制定了《金融爭議仲裁規則》,具有時間快、費用低、程序靈活簡便的特點,對中國金融仲裁體系的發 展和完善,對在大陸投資經商台商的解決糾紛,及對我國仲裁制度的深化與發展,均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值得吾人重視與關注。

    • 中國大陸證券仲裁制度之演變(朱從龍)

      仲裁除了可以解決證券交易之糾紛外,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也具有積極作用,值得探討。因此,本文將兼以證券管理及解決紛爭之兩種角度切入,探討中國大陸證券糾 紛仲裁制度,在其特殊之證券市場環境與仲裁法制化之影響下,所歷經之演變。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紹中國大陸實務上證券糾紛之種類,期使讀者對證券糾紛之 各種當事人及法律關係,有具體之認識。此外,並將定義本文所指證券糾紛仲裁之意涵。第二部分則將特別強調證券仲裁制度對證券管理之重要性,以呼籲以證券仲 裁之方式,實現證券法令之請求權,促進證券市場之公平與穩健。第三部分則將剖析中國大陸證券糾紛仲裁之沿革及演繹,並摘錄中國大陸著名之案例。結論部分則 對中國大陸證券糾紛仲裁制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