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67 期目錄

  • 法規動態
    •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本會)

    •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原名稱「仲裁人訓練講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本會)

  • 仲裁專論
    • 撤銷仲裁判斷理論之研究(下)(陳煥文、梁堯清)

      仲裁判斷之作成能夠達成「終局」解決當事人私權紛爭之功能,並確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此乃仲裁制度最終之目的。然仲裁人所作成之仲裁判斷難免會有程 序上或實體上之瑕疵,對於瑕疵仲裁判斷之救濟,各國法制或有不同,但無論採取何種法制,均會導致先前所進行之仲裁程序歸於徒勞,此不但與仲裁具有迅速、經 濟、有效之特性互相矛盾,亦對仲裁人之信譽有相當之影響,是故仲裁程序進行中仲裁人念茲在茲者,即為如何作出一個沒有瑕疵、不會被「拒卻」 (challenge)的仲裁判斷。因之,撤銷仲裁判斷之理論即有研究之必要。
      本文主要的目的係為撤銷仲裁判斷架構一理論基礎。首先擴大撤銷仲裁判斷之意義,使其不僅限於「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方式,而係包含任何使仲裁判斷無效或做 某程度改變的程序,並進而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理論基礎乃在於國家基於擔保仲裁判斷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所進行的「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繼而介紹國際仲裁立法例對於撤銷仲裁判斷之三種方式(上訴、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發回仲裁庭),並將國際間「撤銷仲裁判斷之事由」加以歸 納討論,最後則對撤銷仲裁判斷後之效力問題一併研究,並提出本文對於我國仲裁法制
      關於撤銷仲裁判斷的幾點修法意見作為總結。

    • 仲裁人倫理規範的法理基礎(王寶輝)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會員大會訂定《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倫理規範》於2001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為我國第一部仲裁人倫理規範,這一部仲裁人倫理規範 雖不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對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全體仲裁人仍具有拘束力,對全國仲裁人則具有倫理的示範,堪稱為我國仲裁人倫理規範的歷史典範。以文字表達 的規範文本,徒具形式,倫理規範文本,揭櫫倫理要求,而規範倫理的本質重在社會機制的實效,實效是否產生,在於全體仲裁人身體力行。仲裁人的倫理,完全反 應在仲裁人的身上,仲裁判斷的公信力,繫乎仲裁人的倫理實踐。從社會控制的觀點,這部倫理規範訂定仲裁人仲裁行為的客觀倫理準據,期許仲裁人於執行仲裁職 務時,能以獨立、公正態度作出通情達理的合理判斷,以理服人。仲裁人踐行仲裁人倫理規範得以節省交易成本,反之,則徒增社會成本的負擔。仲裁人能否踐行倫 理規範的要求,能否實現完全正義或實質正義,以維護仲裁機構仲裁判斷之公信力,使仲裁制度發生其設置之社會機制之實效性,實屬仲裁人自我修為問題,而其最 具關鍵之因素,在於仲裁人能堅守獨立、公正之立場,衝破人情文化“從君不從道”順性而為之人性弱點,秉執“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之理念,化性起偽, 點滴修為,臻於至善。

  • 仲裁實務
    • 預約中的仲裁協議──從一則美國判決談起(藍瀛芳)

      現代的仲裁法規定了將來的爭議與現在的爭議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仲裁協議在法律邏輯上即不可能有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此仲裁協議縱然使用到將來性的文字,於 爭議發生時皆可逕行提請仲裁解決,而無需再另行做仲裁的協議。法律規定了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做成的原則,且只有法律所規定之意思表示瑕疵時,才不能提請仲 裁。從而在現在爭議的仲裁協議即不可能解釋成尚無仲裁的合致。這些都是仲裁協議與一般契約不同的基本常識,而不是外國的立法例。這則美國法院判決展示以上 事實,且使用著正確用語在表達現代仲裁法的觀念,值得參考。

    • 論國際商務仲裁中的「正當法律程序」(宿文堂、張哲倫)

      法律制度為文化的具體表現,各國的法律體系因此不盡相同,由於跨國界交易的特殊性質,國際交易的當事人必須確信其依契約所訂立之交易條件或所享有之權利, 不致因為不同國家的強行或禁止規定而無法被執行,是以基於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國際商務仲裁制度即應運而生,當事人得自行選擇仲裁契約的準據法、解決實體 爭議之準據法、及仲裁程序之準據法,惟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不可能毫無限制,國際商務仲裁亦不可能與內國之仲裁法律完全脫勾,故各國仲裁法介入國際商務仲裁 的最低標準,即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本文的目的是要討論在國際商務仲裁程序中所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以國際上重要的規範為參考,分析我國仲裁法的相 關規定,作為仲裁人及法院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