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62 期目錄

  • 會訊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本會)

  • 仲裁專論
    •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之研究(黃正宗)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正式生效,取代自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施行之「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規定「本會辦理之仲裁事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令別有規定外,均予適用,影響深遠。違反該協會仲裁規則是否構成撤銷仲裁判斷之原因?本文深入予以討論。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是該協會「仲裁技術與法規委員會」將近二年的努力所得成果,本文就具重要條文訂立之背景、理由及可能發生之問題(包括其實際作業可能需要的補充規則),並予以闡述與討論。

    • 英、美、加國衡平仲裁制度之研究(上)(林俊益)

      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一般人看到衡平二字,就聯想到英美法的衡平法(equity),事實上,所謂衡平仲裁制度,是源自大陸法系,特別是指法國仲裁法制,允許契約當事人明示授權仲裁人依ex aequo et bono裁決,依據仲裁人自己對公正與衡平之觀點(their views of fairness and equity)裁決,或充任amiable compositeur,普通法系國家稱此種條款為衡平條款。眾人皆知,普通法系國家之法律有普通法與衡平法之區別,為何英國在1996年仲裁法之前,並不承認衡平條款?是否有何理論上之困難?又,美國法源自英國法,對於衡平仲裁制度是否有不同之看法?另外加拿大是個聯邦國家,容有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其衡平仲裁制度之發展又如何?殊值研究,以供我國發展衡平仲裁制度之借鏡。

    • 仲裁協議書面化的立法與其擴充適用-對近年來國際實務的觀察(藍瀛芳)

      仲裁的意思表示須以書面呈現才能認為有此意思合致的存在,這樣的呈現才可以認為其意思表示的有效性,這項仲裁協議書面化的立法有其歷史背景與其演進過程,可是以推廣貿易功能的仲裁卻因其書面化的要求反而使貿易糾紛的處理機會受到限制。因此,如何使仲裁協議的書面立法迎合商業社會的需要就須對仲裁協議的「書面」意義做擴充解釋。 本文第一部分係針對仲裁協議書面化的立法背景與過程加以分析與敘述。在第二部分則針對近年來外國法院以擴充紓解的方法,適用書面仲裁協議的情況加以介紹。 又本文主題使用「擴充適用」一語係筆者從實務上所觀察的結果。實質上,這種文字的使用在仲裁法上應有爭論。歐洲學者從學理上認為將仲裁協議適用於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與未簽訂此協議的當事人間是他們之間存在有其適用的共同意願,而且也是基於交易慣例。擴充適用只是仲裁協議擴充解釋的結果,不是其原因。為免生誤會,先此說明。

  • 仲裁實務
    • 跨法域經貿爭端仲裁與內國司法體系的聯繫與脫鉤(李念祖、宿文堂、顏志堅)

      跨法域經貿仲裁與內國司法體系的「聯繫」與「脫鉤」現象,反映的是內國司法體系對當事人意思自主的尊重。簡而言之,「聯繫」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脫鉤」精神,內國司法體系是以實現當事人意思自主的基本精神,去協助當事人實現他們的仲裁合意。也只有秉持這種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的精神,跨法域經貿仲裁才可能發揮其功能。

    • 仲裁庭審查程序爭議之省思(朱麗蓉)

      仲裁提供當事人快速、有效,且有更大參與空間之自主糾紛解決機制。當事人對仲裁程序已有約定者,仲裁庭應予尊重,當事人未約定仲裁程序規則者,是否要選定仲裁程序規則,或意欲依循何種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庭宜於程序伊始即與當事人釐清。仲裁庭給予雙方當事人公平之待遇,讓當事人瞭解仲裁程序將以何種方式進行,使其能預期相關之程序問題,並為適當準備,避免衍生其他之程序爭議。如有仲裁程序能否開始、仲裁庭就爭議事件有否管轄權、仲裁程序能否繼續進行、仲裁庭調查證據等之爭議,攸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應予適當尊重,且賴仲裁庭適時適當決定,才能快速有效解決爭議。縱使仲裁庭認該等程序爭議有理由,不宜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亦可藉此程序爭議之解決,敦促當事人儘早循適當途徑解決糾紛,避免造成程序與社會資源之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