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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季刊

第 60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我國仲裁庭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研究(上)(黃正宗)

      本文以「比較法研究」方法討論我國仲裁庭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問題。包括相關之立法沿革與意旨、法理、準用之範圍的方式,及仲裁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可能產生之困難與解決之建議。我國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是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商務仲裁條例研修小組」的建議,亦是我國仲裁法的重要特色,對我國仲裁作業規範的綿密有積極正面的意義,應值肯定。

    • 論仲裁判斷之確定性與執行力(林俊益)

      法院確定判決,同時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反之,仲裁判斷,僅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確定力),仲裁判斷本身並無執行力,必須取得法院之「執行裁定」後,始有執行力,與法院確定判決,並不相同。由此可知,仲裁判斷確定力及執行力之取得,有其特別之處。著者特於本文分析仲裁判斷確定力之內容,有形式之確定力與實質之確定力;其次探討仲裁判斷取得執行力之程序、條件及內容;末就實務上最近發生爭議的問題,詳加檢討,例如,於提付仲裁前,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經作成仲裁判斷,債 權人如何聲請返還提存物?消滅時效因提付仲裁而中斷者,何時重新起算?於現行法無規定下,著者嚐試提出解答以維持當事人間之公平,並促進當事人樂於採行仲裁制度。

    • 評大韓民國1999年仲裁法與我國仲裁法之比較(陳煥文、楊春鉀)

      南韓舊仲裁法制定公布至今已三十餘年,早已不符時代所需,在該國法務部推動下,於1998年成立「仲裁法改革委員會」,起草新法,並於1999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新仲裁法。該法計分八章共四十一條條文,外加三款補充規定。 南韓仲裁法最大之特色,係選擇性採用模範法之規定,由於我國新仲裁法亦係參考模範法修訂,因此,本文即針對南韓仲裁法在採用上與模範法相異之處,擇其重要者,作一介紹,同時對照我國仲裁法相關規定,作一比較。這些重要之議題包括:仲裁制度採合一制、仲裁協議之形式、仲裁庭之管轄權、臨時措施、仲裁人之選定、請求仲裁人迴避之事由與程序、仲裁程序、聲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後之發回、外國仲裁判斷、管轄法院及商務仲裁組織之補助與設立等。

  • 爭議解決機制
    • 爭議審查委員會機制之介紹(林芝綺)

      1. 所謂替代紛爭解決方案,係在一般訴訟程序之外,能替代解決紛爭的機制,目的在於解決雙 方爭執又能維繫雙方和諧關係。本文所介紹的爭議審查委員(Dispute Review Board; DRB) ,即屬替代紛爭解決方案之一。
      2. DRB成員之基本條件,須具備專業性、應與契約任何一方沒有利害關係及中立性。
      3. DRB之成員,都是具有工程施工和管理經驗之技術專家,其處理結果,較符合實際,並利於執 行。此外,實務中尚有限制法律專業人士擔任DRB成員者,殊值注意。

      4. 國內公共工程如何建立一套公正客觀的DRB制度,尚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而一般工程基於契 約自由原則,亦得於合約中依DRB之原則自行規範,以為遵循之依據。

  • 仲裁記事
    • 第八屆日內瓦全球仲裁論壇:在全球情勢動盪之下解決爭端(李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