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書刊
  • 仲裁季刊

第 100 期目錄

  • 仲裁專論
    • 仲裁評議問題的探討(藍瀛芳)

      評議是合議制審判機構,為尋求集體的共識,以做成其裁判的必要程序。在民事訴訟法上,各國法院的評議,各有不同。可是在合議制的仲裁評議,由於受到統一法的影響,各國仲裁法在評議的立法與實務上,分歧性的情況不大,且與其國內民事訴訟的評議,並不完全相同。其所以有此現象存在,當然與前者在維護國家的意識型態以及後者在尋求國際統一的因素有關。 本文在說明仲裁評議的意義及其與民事訴訟評議的異同後,將觀察仲裁評議的特殊性以及評議方式與表決達成的型態。這裡我們將會發現,我國法特有的「不能過半數」即「仲裁程序視為終結」的制度問題,以及特殊的「評議做出判斷時限」的立法問題。這兩則特有的規定,皆是台灣立法者與司法者透過民事訴訟法的思維所形成;既非引自國際立法,亦非引自「英、美、德、日、法等先進國家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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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仲裁
    •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二0一二年之變動所產生的實務影響(陳希佳)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及華南分會在2012年先後公告更名,並分別啟用各自的「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其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亦公告其華南辦公室及上海辦公室遷址及其受案範圍。此後,實務上不時發生當事人在「更名」之前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或華南分會)仲裁,在上述「更名」及「遷址」事件之後,究竟哪個仲裁機構有權受理當事人間爭議的問題。由於迭生此類爭議,而大陸各地人民法院的見解又不一致,實務上頗為困擾,為統一見解,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4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下級法院將此類案件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作出裁定。本《通知》創設了中國大陸的「國內仲裁」案件可以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的首例。謹說明本事件的來龍去脈及相關實務見解,並且深入解析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以供實務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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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仲裁
    • 論工程爭議衡平仲裁(陳月端)

      一、前言

      二、衡平仲裁在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之適用

        (一)衡平仲裁之理論基礎

           (二)衡平仲裁與法律仲裁之區別

        (三)我國之衡平仲裁

        (四)國際公約之衡平仲裁

        (五)ICC衡平仲裁實務

        (六)美國衡平仲裁立法例

      三、工程爭議衡平仲裁之必要

        (一)工程採購爭議之特色

        (二)工程爭議何以需要衡平仲裁

        (三)工程爭議衡平仲裁之適用時機

        (四)衡平仲裁如何具有可預測性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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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券仲裁
    • 不動產投資信託章程記載仲裁條款效力之研究-美國Katz v. CommonWealth REIT案的啟示(陳伯翰)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66條以降關於證券仲裁之規定,實務上於證券交易爭議發生後,股東、投資人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關係人因難以達成事後提付仲裁的合意,而無法發揮透過仲裁判斷之程序經濟、判斷結果之不公開以及專業仲裁人之選任等優點以有效解決爭議。2014年2月,美國Maryland州法院Katz v. CommonWealth REIT案肯認於公開發行信託章程(bylaws)中記載仲裁條款對投資人之效力。雖然公開發行信託/公司章程彼此不同,但是兩者在具有高度同質的立論前提下,藉由相關案例的啟示,本文旨在發想並討論在我國法的脈絡下,如公開發行公司:(1) 於其章程中記載證券仲裁條款;或是 (2)於其章程中採取空白授權之方式,由公司內部規則就股東爭議以提付仲裁方式解決之方式予以詳細規範,是否均能就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所生爭議,達成提付仲裁之事前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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