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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期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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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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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仲裁人仲裁實務研討會 主題:法院對仲裁程序之協助與監督(本會)
一、是否應承認非機構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二、聲請仲裁人迴避之相關問題
1.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時,審理應否迴避之仲裁庭應如何組成?被請求迴避之仲裁人是否得參與該仲裁庭?(仲裁法第17條第1項)
2.仲裁法第17條第3項:「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服者,得於十四日內聲請法院裁定之。」法院於廢棄仲裁庭之決定時,得否(或應否)進一步逕為仲裁人應否迴避之裁定?
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性質
1.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之認定
2.撤銷仲裁判斷之判決確定後,雙方當事人可否就原來之爭議(依原有效之仲裁契約)再行聲請仲裁?或訴訟?
3.撤銷仲裁判斷之判決確定後,原來時效應如何計算?
四、協助選定仲裁人
1.法院如何選定仲裁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備有仲裁人名冊及工程主仲推薦名冊是否可供其參考?該等名冊及相關資料有無需補足之處?
2.法院選定仲裁人時,是否開庭?(是否書面審理?)
3.仲裁法第9條第4項「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其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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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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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承認非機構仲裁(藍瀛芳)
在十九世紀中業以前,所有的商事仲裁皆是指在爭議發生後,經當事人約定的「提付仲裁」,且僅只有一類仲裁而已。可是在這近代民族國家形成與勃興後,商人交易 頻繁衍生的爭議也隨即增加,商人逐開始在其團體內設立仲裁機構,受理商事爭議,以服務社團。這即出現常設性的所謂「機構仲裁」,仲裁界隋即以「臨時安排」 意思的拉丁文ad hoc這 形容詞來形容過去沒有機構或團體監督的仲裁,稱其為「專案仲裁」。然而機構仲裁的出現並未取代專案仲裁,到目前所有穀物仲裁、海事仲裁、工程仲裁等持續以 專案仲裁在運作。這纇仲裁還是目前自由經濟體制國家的重要仲裁機制。社會主義國家僅限制其在單純的內國事件的適用而已。綜合言之,專案仲裁是固有型的仲 裁,也是文明的部分結晶。
本文第一段在說明專案仲裁在仲裁法上的地位與對仲裁制度的貢獻。國內專案事件循仲裁地國的仲裁法,而機構仲裁事件則須先循受理仲裁機構頒布的仲裁規則進 行其程序。第二段說明聯合國對專案仲裁的重視,並對國際專案仲裁設有專用的立法,俾供國際商事仲裁適用,而無需再引用國內的仲裁法。這項立法說明專案仲裁 在目前國際社會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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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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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協助選定仲裁人(賴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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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選定仲裁人(古嘉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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