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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法律字第042874號
仲裁人得否調閱他仲裁案卷資料以供參考疑義
函文內容
主 旨:關於仲裁人得否調閱他仲裁案卷資料以供參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
一 復 貴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86) 商仲會麟字第○五三一號函。
二 關於仲裁判斷書及相關資料得否公開乙節,本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法 83 律決字第一六二一六號函曾釋復略以:「………我國商務仲裁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惟『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仲裁人應以公正負責之態度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復規定:『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公開。』基上規定及鑑於仲裁制度之性質,屬私法自治解決紛爭之方法,具有保密性。因此,除當事人雙方同意或法律有明文規定 (如監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與第一百三十六條等規定) 外, 貴會尚無提供仲裁判斷書及其相關資料之義務。」在案,本件 貴會來函所詢疑義,仍請參照上開函示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