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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法律字第2046號

公務員應避免兼任商務仲裁人職務;公立學校之專任教師亦以不兼任仲裁人為宜。

函文內容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21 頁

要  旨:公務員應避免兼任商務仲裁人職務;公立學校之專任教師亦以不兼任仲裁人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