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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法律字第0201號

我國之商務仲裁制度係以商務仲裁條例為法律依據,仲裁判斷由仲裁人依法作成,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其經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並得強制執行;如其仲裁判斷係在外國作成,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亦得為執行名義。故按照我國現行法制,無論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如有商務上之紛爭,均得依循仲裁程序以有效維護其本身權益。

函文內容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22 頁

要  旨:"我國之商務仲裁制度係以商務仲裁條例為法律依據,仲裁判斷由仲裁人依法作成,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其經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並得強制執行;如其仲裁判斷係在外國作成,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亦得為執行名義。故按照我國現行法制,無論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如有商務上之紛爭,均得依循仲裁程序以有效維護其本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