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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法律字第470號

參照民法第九十七條意旨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四九○號判例,仲裁人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對之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函文內容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21 頁

要  旨:參照民法第九十七條意旨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四九○號判例,仲裁人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對之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者,得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