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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台函民字第10496號

具有公務人員 (政務委員) 身分之人,應避免兼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職務

函文內容

全文內容:具有公務人員 (政務委員) 身分之人,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之規定,應避免兼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