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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字第0999029204號
關於律師擔任檢察事務官之年資得按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4 之規定,依其取得訓練合格證書,具備律師執業資格後開始併入計算,但若未取得資格前所擔任檢察事務官之年資,自不得併入計算之
函文內容
主 旨:關於擔任檢察事務官之期間得否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 明:
一、復貴會 99 年 5 月 6 日 99 年仲會字第 990999 號函。
二、旨揭疑義涉及法院組織法,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 6 月 28 日秘台廳司一字第 0990015262 號函略以:「依律師法第 3 條第 1項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律師考試及格並經訓練合格者,得充律師。』,以經律師考試及格,由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後,應再經職前訓練合格,始具備律師執業資格。爰此,有關律師擔任檢察事務官之年資得依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入律師執業年資者,係以其取得訓練合格證書,具備律師執業資格後始得計算。是其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前擔任檢察事務官之年資,自不得併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三、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